网上很多军人哀叹军人经济收入之菲薄,社会地位之低,以我本人从军14年的经历,我认为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
可是,我最近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军人,从政治层面上说,是国家专政的基石,而军人待遇之低也是由来已久,军队里面广大基层官兵的不满情绪,牢骚怪话也是由来已久,何以十年过去了,军人的境况竟没有根本的改观。
最近我想明白了,虽然军人名义上政治地位很高(在中国,农民,工人名义上的地位也高),但其实际的地位,却不折不扣的属于弱势群体。按照学者李福勇对弱势群体的定义:“弱势群体”之“弱”,一是弱势的经济基础和发展竞争力,二是弱势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各种公民权利。
首先我们看军人的经济基础和发展竞争力。
经济基础方面:军人工资总额偏低。军队干部的实际收入在社会行业中比较靠后。据1994年有关资料介绍,军队干部的收入在全国20个参加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部门中,50年代位居第三,60年代位居第六,80年代位居第八,90年代初退居到第十八位。据对某部912个干部家庭调查,仅238户有存款,占总户数的26.1%,欠债在千元以上的有225户,占总户数的34.2%,其中欠债在万元以上的87户。近一半军官的收入,仅能维持家庭的正常物质生活,用于精神享受的开支寥寥无几。家庭拥有电冰箱的占28.3%,拥有VCD机的占11.3%,拥有家庭影院的占3.4%。究其原因,
一是干部家属就业率低。由于部队驻地远离城镇,部队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不够广泛和密切,因而干部家属很难实现充分就业。某部912个干部家庭中,妻子无工作的494人。占总户数的54.2%。这必然使干部负担的人口多,人均收入少。
二是工资水平低。在418名就业的干部妻子中,工资收入高于丈夫的187人。特别是经济发达城市在金融、钢铁、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的干部妻子,工资收入明显高于军队干部。
三是福利性补助比较少。目前,军队干部除了随工资发放的福利补助外,再无其它补助,而地方在福利方面呈现出了多样性、隐蔽性等特点,除了随工资发放的补助外,逢年过节要发钱,平时还要发米、发面、发油,补助房租费、水电费、煤气费、夜餐费、加班费等。一年下来,福利性补助就达几千元,有的单位甚至超过万元。而军队干部工资纯粹是帐面工资。据有关部门调查,1997年全国城镇职工家庭平均年收入10400元,家庭平均消费为9010元。
由于军队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家属随军无工作无收入,爱人下岗的居多,年收入不足万元的占有很大比重,达不到全国职工平均水平。四是非生活性开支较多。军队两地分居的干部占大多数,攒上一年的积蓄,有时还不够每年一次的探亲休假和爱人来队的支出。若家中有事,如父母生病、建房等,军队干部还要借款。有相当一部分干部,尤其是连排职干部,大部分都因结婚而欠债。工资结构不合理。
一是津贴在工资收入中比例太小。首先是军人职业津贴偏低。1993年工资套改增设了军人职业津贴,这是一个进步,但这项补贴比较低,体现不出军人职业的特点。军人大多数驻守在偏远艰苦地区,牺牲奉献比其它行业相对较多。军队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除了探亲休假,享受不上双休日和8小时工作制的待遇,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工作累、条件苦、风险大,理应得到较高的职业劳动报酬。二是岗位津贴享受面小。
目前,只有基层带兵干部才能享受岗位津贴,这给其它干部尤其是师以下机关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师团机关干部基本上都是从基层优秀干部中生长出来的。他们的工作量大,要求也高,但却没有岗位补贴。而且,机关干部伙食费每天按一类灶交6.4元,每月192元,而基层干部伙食费每月只交48元,岗位津贴还拿50―80元,二者相差200元左右,致使一些基层干部不愿到机关工作,个别机关干部不安心机关工作。
三是住房补贴太低。住房由过去的福利分房变为货币购房之后,给本来工资收入不高的干部带来更大的困难。目前在中小城市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住房,最低需要8―10万元,以现在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算,最少也需要在部队工作150年的时间才能勉强买得起。现在大多数在职干部最大的心愿是转业时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最怕的是转业后居无定所。他们对提高军队干部工资待遇的期望,很大程度上出自购房的顾虑。
四是工资级差档次之间差别太小,没有充分体现职务等级的差异性,不能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五是基本工资所占比例过低。以一名副营职干部为例,如果每月工资收入在840元,基本工资和福利性、临时性补助补贴各占50%。
军人的发展竞争力又如何呢?如果一直在部队发展,即使到师级月工资也不过1700-2100元/月。而大部分军人不会在部队里一直干到师级,中年以后,如果部队感到你没有太大的价值,一般都会让你专业,而长期的军旅生涯,已经使大部分军人在这个年纪不具备地方所需要的技术和能力,军人专业后最后沦为下岗待业的也并不鲜见。虽然有专业安置费,可是由于基本工资偏低,必然导致复转费总量较少。营连职干部转业费在万元左右,复员费也就在5万元左右。军队干部绝大多数面临第二次就业,虽然国家对转业干部安置给予了许多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转业干部联系工作、家属安置、子女转学等,都需要一大笔费用。把转业费折腾个精光,有时还不够。大部分军人退出现役后,连养家糊口都困难,更谈不上购买住房。
其次、除了经济地位低下和发展竞争力薄弱,受到人们忽视的还有军人弱势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各种公民权利。这有点让人觉得匪夷所思,因为长期以来,我们把军人看成是国家安全的支柱,社会上也以最可爱的人相称,部队的人大代表所占的比例也远远高于中国的其他阶层。可实质上,军人的权益并没有一个切实的保障。
西方大多数国家在军队干部工资保障上都有相应的法律。如美国,为从法律上保证军官薪金待遇高于社会同类人员,1966年确定了军队薪金同政府官员薪金相比的规定,1967年制定了军队薪金同政府官员薪金相比的具体实施办法。1970年实行的《联邦薪金比较法》又规定,政府公职人员和军人薪金应根据私人企业工资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每年10月1日,对政府官员和军官薪金进行调节,以减少同私人企业人员的收入差别。1974年,军官工资自行调整的范围又扩大到住房津贴和伙食补贴。
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一部关于干部工资调整的法律文件。目前,国家对企业职工的工资实施宏观控制,微观放开。而军队干部工资完全是由国家管控。干部工资制度十几年甚至二十年不变,不能适应变化着的形势。每次军队干部工资调整,都是在地方工资先行调整,军队干部工资与地方工资收入差距拉大时,才开始研究实施,象是“救火”、“添油”一样,低了加一点,满足不了干部及家庭的正常需要,也不利于调动军队干部立足军营建功立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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