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 楼主 [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2:5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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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地址:http://news.carnoc.com/list/113/113582.html
信息来源:民航资源网
信息作者:张起淮
相关专题:法律法规昨天(13日),《新京报》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以下简称“厦航”)辞职员工被列入“黑名单”事件,第一时间进行了跟踪报道,在互联网上也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今(14)天,厦航对媒体的报道,也做出了“积极”回应。并称,如果范后军的诉讼被依法受理,厦航也会依法维护自身企业权益。
庆幸,厦航以“知书达理”的“大家闺秀”的高姿态,极其冷静理智的态度进行回应,并提到了“依法”与“权益”。比起一些耍赖的东家,真的高明的多,值得赞扬。
一个企业会积极去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个公民当然也要积极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范后军,一个普通公民,就这样被厦航列入“黑名单”,甚至,厦航还曾“大动干戈”的下发了专门针对范后军的文件,名为“关于防止范后军偏激行为危害社会的情况通报”,在通报中,厦航提到,此通报主要是为了防止范后军采取偏激行为危害航空安全,危害社会,危害厦航。如果真的如厦航所说,范后军可能危害航空安全,厦航为何不联合其他航空公司,集体封杀范后军?!航空安全不是厦航自己的专利。如果范后军真的可能危害社会,为何不申请有关司法机关对范后军进行监控、采取相应措施?!其实,有如通报中所列的顺序,危害航空安全与危害社会,都是一个引子,归根结底,最怕范后军的,还是厦航自己!所以,厦航在与调解协议中,竟列出了诸多荒谬可笑的条件,要范离开福州、在有子女前不得乘坐厦航飞机。至今,恕我愚笨,我仍然想不通,有子女与乘坐厦航飞机之间有何必然联系。在此,我想引用一位网友的评论:“那是不是所有的赔过钱的和警察有过节的人都杀了警察?是不是所有和公司有过节的员工都要成为恐怖分子?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那么以后警察直接不赔钱了,反正赔了钱还要搭上性命,警察不如把所有的要警察赔偿的人“毙”了,要不然回头还是要来杀警察!是不是所有的和公司有过节的员工都直接让国安局抓了,反正都是恐怖分子!”,如果真是这样,那要有多少东家惶惶不可终日?!
其实,范后军并非仅仅代表他自己,而是代表着一个群体。既然厦航也提到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那我这里也讲讲作为一个公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厦航到底侵犯了范后军的哪些权利。
首先,侵犯的是范后军对出行工具的选择权
公民享有自由选择乘坐公共运输工具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公民可以选用任何交通工具出行。厦门航空公司把范后军列入“黑名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是根据企业自主标准所制定,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妥当的,实际上是对公民人身权的一种侵犯。因此,范后军有权利选择乘坐航空器出行的权利。
其次,侵犯的是范后军人格尊严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之规定,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所谓的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自然人的人格权为法定权利,由法律直接赋予。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名誉权和任何尊严是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然而,范后军被厦门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也使得他名誉权受到侵犯,导致其社会评价的贬低和人格尊严的毁损,给他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
再次,侵犯的是范后军的消费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拥有自由选择公共运输工具的权利,应当获得他人和社会尊重。但是被告无理剥夺原告乘坐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权利,是对原告的人格尊严的漠视,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范后军向厦门航空公司购票,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公民主体与航空公司之间平等的“要约”与“承诺”的合同关系,但是范后军被航空公司拒绝售票,甚至购票以后被厦门航空公司拒绝登机,在这种情况下,范后军可以对航空公司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此外,虽然国外航空公司已有制定黑名单的做法,但对于哪些人可以被列入“黑名单”,不仅选择标准严格谨慎,而且会与相关部门(如:安全、司法等部门)进行核准才能最终确定,并适时调整。例如美国国土安全部会向美国的航班提供一份“黑名单”作为参考。只有参与或曾参与或涉嫌参与恐怖组织危害、航空安全、裁定有罪、以及曾犯严重罪行,或威胁其他乘客安全的人才会被列入“黑名单”。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黑名单”制度,民航总局对于航空公司旅客“黑名单”也没有制订统一的指导标准。只是有个别航空公司声称要把霸机、占机,带头哄闹的旅客列为“黑名单”,其实这最多只是某个航空公司自己的想法,且在中国民航总局没有制订相关标准和规定之前,任何航空公司的这种做法,只会更多的引发纠纷,导致更多的广大旅客合法权益侵害事件的出现。且范后军并不属于上述人群,厦门航空公司把其列为“黑名单”进行封杀,实属一种毫无法律依据的肆意妄为。我国的多家民用航空公司,如果都可以随意自主制定旅客“黑名单”,将给民航运输行业造成一定的混乱以及不良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飞机作为出行工具,民用航空运输也越来越具有公众化,这就更加需要不断的完善各项相关法律,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规范民用航空公司的企业自主行为。厦门航空公司的这种做法,与我们当前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并不能作为解决矛盾争端的有效手段。另外,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应出我国目前的航空法有一定的滞后性。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应对我国民用航空改革进程与航空立法的不协调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加强立法,大胆革新,促进民用航空服务整体水平的提升。
最后,既然厦航要依法维护自己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也希望,在下一次积极回应媒体报道之时,厦航也能列举一下自己依的是哪些法。
- 回到顶部↑ 头等舱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2:56:36.0
- 例如美国国土安全部会向美国的航班提供一份“黑名单”作为参考。只有参与或曾参与或涉嫌参与恐怖组织危害、航空安全、裁定有罪、以及曾犯严重罪行,或威胁其他乘客安全的人才会被列入“黑名单”。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请这位律师来亲身体验下,或者送子女来体验下,也许他会有更深刻,更直接的认识。
- 回到顶部↑ 经济舱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3:17:22.0
- 当美国把伊朗列为恐怖国家时不代表伊朗要和全世界的人民为敌。厦航完全是为自己和乘客的安全考虑,个人认为没有不对。如果本人和你大律师有深仇大恨,我想你也不会让我上你家去泡茶作客吧?如果让这人上飞机,到时真出了事谁来负这个责??难道就凭人格两字来负责?
- 回到顶部↑ 3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3:2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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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张律师的某些观点,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1、“范后军,一个普通公民,就这样被厦航列入“黑名单””
范不是一个普通公民,他的斑斑劣迹有详细记载,全福建民航皆知。查阅资料,我发现厦航没有和春秋一样将有不良记录的旅客(譬如罢机的)列入所谓“黑名单”。厦航对范的历史有充分的了解。航空公司最在乎安全,旅客选择航空公司首要关注的也是安全,如果了解情况又不采取措施,那将是厦航的失职和不负责任。如果范这样的人和你在一个机舱里,您如果作为一个旅客,是否乐意?正常生意人都怕无赖,看报道说厦航曾经付了多少多少钱打发范,也真是中国法律的悲哀啊。2、“厦航为何不联合其他航空公司,集体封杀范后军?!”
范偏执而又狡猾(譬如号称自己是汶川的志愿者,所有认识他的人听说后都笑了),他只想也只能从厦航身上捞好处(闹,闹到影响你的生意)。对厦航构成威胁,不代表对其他航空公司构成威胁。一个人带了只死苍蝇扔到饭馆的菜里,输家会是谁?99.9%的商家为了生意都会认赔,难道还能叫国家机关过来化验DNA不成?恕我直言,张律师就是一位在带苍蝇者后面鼓掌叫好的人。
3、“如果范后军真的可能危害社会,为何不申请有关司法机关对范后军进行监控、采取相应措施?!”
此话出自律师之口,有点可笑,预谋犯罪和有犯罪可能是有差别的。范有偏激、冲动的历史(譬如:考不过国家考试就跟企业闹,打砸售票处、打同事),有威胁航空安全的可能、有报复的动机、且熟悉安全流程,任何人却无法肯定他一定会威胁安全(也许在记者、律师的煽动配合下,他也可能找到了新的发泄出口?)。
范不是没有公安机关抓过,但过了时限就得放出来。譬如商场的惯偷,抓了关,关了放,公安机关也无可奈何。
您作为航空法律专家和顾问,我想请问张律师,美国对可列入黑名单的旅客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为何我国迟迟不出台?似乎张律师的工作重心应该放到这里来,才符合你一贯在公众前刻意树立的高大形象。因为航空界法律顾问们的不作为,所以航空公司不能采取措施保护旅客安全?
4、请张律师明确回答以下问题。随着事件发展,如果厦航迫于来自媒体、律师的压力同意范后军乘机:
他再次办理登机牌后恶意不登机而使航班延误,张律师是否愿意向那些被延误的旅客道歉???(对社会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自然只能由厦航承担,张律师是不会承担的)
如果范真的威胁了航空安全(1987年国外民航有历史先例),张律师是否愿意向公众道歉???(似乎让熟悉法律的张律师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可能的)
最后,谈一点对张律师生意前景的赞叹,张律师在民航飞行员辞职领域找到了巨大的商机,国家花巨资培养飞行员--民营航空公司缺人出高薪挖人--个别飞行员努力挣脱劳动合同的束缚,于是张律师在民航法律顾问的光环下找到了最佳生意切入点--》跟航空公司撕破脸,树立高大正义的形象,代理飞行员辞职诉讼,收取巨额的代理费(一个飞行员成功脱身可以减少民营公司成本100万,给张律师20%不过分吧?)。为了扩大影响,张律师一定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借一切可借之机炒作自己,于是有了上述博文。请问,中国飞行员流动怪象的根本在哪里?在于法律的不健全,不能从法律层面明确资金投入和回报的关系,建立正常有序的飞行员流动制度。您作为民航法律顾问,您做了什么????您应该做些什么???您真的对得起广大飞行员的殷切期望和信任吗???[这个贴子最后由 虫有天意 在 2008-09-17 17:10:40 重新编辑]
- 回到顶部↑ 4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3:53:49.0
- 张律师说得是法律的事实,而上面三位说得于理可以!一分为二来看,张律师说得是一个社会的进步,首先,我鄙视范后军,同时,我认为厦航的处理不当,有失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理永远服从于法!
- 回到顶部↑ 5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3:56:45.0
- 首先,我觉得“虫有天意”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开篇就自报家门。厦航是完全有能力积极的以正确的态度来应对此事件,而不是仅仅需要你一个网托在此进行各种人身攻击,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e
其次,厦航把范后军列入黑名单之前,为何你不出来发表意见,说一说范后军的劣迹斑斑呢,难道全福建民航皆知的“蛀虫”,厦航当作优秀员工进行嘉奖,你就
- 回到顶部↑ 6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3:57:20.0
- 这个张律师,我看不厚道!
- 回到顶部↑ 7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3:5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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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顶部↑ 8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4: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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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 christen 在 2008-09-16 14:24:55 重新编辑]
- 回到顶部↑ 9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4:03:53.0
- 如果厦航真的完全为了航空安全考虑,心里坦荡荡,又有何必要迫于媒体与律师的压力之谈呢?!
- 回到顶部↑ 10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4:09:00.0
- 代表自己就是代表自己,难道律师可以不允许个人说话?太霸道了吧?
媒体,哈哈,难道你还不了解媒体?对于媒体,no news is bad news,这是媒体的圣经。
- 回到顶部↑ 11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4:13:07.0
- 张起淮律师的文中只提到,美国有这种做法,并没有说,美国有明确规定,哈哈,我想,虫有天意,还需要认真看文字比较好。
其实,这只是纠纷而已,就事论事比较好。如果你非要搞人身攻击来帮助厦航,我想肯定适得其反吧fen!如果用这种把任何纠纷都上升到个人恩怨的角度来推理,厦航来封杀范后军就真的只是打着航空安全的幌子来进行情绪的报复而已。
律师这个圈子,只有是是非非,没有恩恩怨怨。
- 回到顶部↑ 12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4:17:33.0
-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禁止航空公司设置拒载人的相关规定,厦航当然有权拒载特定人。侵权与否,不是律师说了算的,得由法院依法判!
- 回到顶部↑ 13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4:18:21.0
- 张起淮,不打官司他靠什么吃饭?
- 回到顶部↑ 14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4:19:27.0
- 张律师的力量果然强大,“实时马甲”保护,而且果真是一个律师。我只是打酱油路过,看到有让人不爽之处吼两声,懒得理什么“恩怨是非”,更懒得和“律师”胡扯,走也
- 回到顶部↑ 15楼 Re: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4: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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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 虫有天意 2008-09-16 14:09:00.0 发表的内容:
代表自己就是代表自己,难道律师可以不允许个人说话?太霸道了吧?
媒体,哈哈,难道你还不了解媒体?对于媒体,no news is bad news,这是媒体的圣经。
对于媒体的朋友来说,no news is really bad news,你此话非常经典。i do agree with u!当我们面对一些事件时,我们总是期望媒体来加大曝光度,信息透明化,体现一种为老百姓服务的理念。为何此时,阁下就需要对媒体抱有批判的态度。不能因为揭了自己的丑,就与媒体誓不两立。
如果你代表自己,看来你对厦航的一些内部消息了解的过于清楚啊。
- 回到顶部↑ 16楼 Re: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4:3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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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 christen 2008-09-16 13:56:45.0 发表的内容:
首先,我觉得“虫有天意”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开篇就自报家门。厦航是完全有能力积极的以正确的态度来应对此事件,而不是仅仅需要你一个网托在此进行各种人身攻击,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e
其次,厦航把范后军列入黑名单之前,为何你不出来发表意见,说一说范后军的劣迹斑斑呢,难道全福建民航皆知的“蛀虫”,厦航当作优秀员工进行嘉奖,你就
告诉你我不是厦航的人,更不是厦航的“网托”,与厦航没有任何瓜葛,是不是可以进行人身攻击了???张某人不过是一个借民航话题发挥,借机给自己造势的人,民航每年的官司不少,打官司的律师也不少,但没有几个像张某人一样吹嘘自己的,真以为自己很有才啊????
不知道张某人有没有认真看报纸,范后军是在9月11日去搭乘厦航飞机,而且是从北京起飞,这是什么意思????你敢肯定这人没有其他企图吗?????
我如果作为厦航的旅客是不是有权要厦航首先保证我的生命安全???厦航是否也有(也必须有)责任做到这一点,我相信当时飞机上的旅客如果都很清楚的知道范后军事情,绝对会要求航空公司拒绝他登机,或者干脆改成其他航班。
- 回到顶部↑ 17楼 Re: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4:39: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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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 christen 2008-09-16 13:56:45.0 发表的内容:
首先,我觉得“虫有天意”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开篇就自报家门。厦航是完全有能力积极的以正确的态度来应对此事件,而不是仅仅需要你一个网托在此进行各种人身攻击,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e
其次,厦航把范后军列入黑名单之前,为何你不出来发表意见,说一说范后军的劣迹斑斑呢,难道全福建民航皆知的“蛀虫”,厦航当作优秀员工进行嘉奖,你就
“虫有天意”发这个帖子之前,为何你不出来针对他的这个回复发表意见呢?
有点逻辑行不
- 回到顶部↑ 18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4:49:11.0
- 提到公民权益有点过了吧
厦门航空只是一家企业
怎么就侵犯公民权益了呢
- 回到顶部↑ 19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5:12:49.0
- 张大律师,请你摸着自己良心说你愿意和范后军一起乘坐厦航的飞机吗?
- 回到顶部↑ 20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6:12:27.0
- 厦航的飞机嘛,不坐也罢,又不是没有厦航就没飞机坐了。
- 回到顶部↑ 21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6:12:37.0
- 这位记者的看法还是比较客观嘀。
航空“黑名单”是个两败俱伤的损招 ( 春城晚报 谈笑间)
5天前,公民范后军在首都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登机,因为其所购机票为厦门航空公司航班,而他本人是被厦航拒绝登机的旅客。“这已经是第五次拒绝我登机了!”范后军一怒之下以自身人格尊严被侵犯为由将厦航告上法庭。厦航回应称,拒绝范后军登机是出于安全考虑(《新京报》9月15日)。
范后军屡次被同一家航空公司拒绝登机,按航空业内通行的说法,就是范先生被列入了厦航的“黑名单”,成了不受欢迎的人。在中国,针对旅客开列“黑名单”并非厦航的首创,去年11月,春秋航空公司就曾将有过“霸机”行为的旅客列入“黑名单”,拒绝这些旅客乘坐该公司的航班。
范后军曾是厦航福州分公司的一名员工,为该公司工作了11年。前东家为何拒绝老员工登机?新闻报道中说,4年前范先生与厦航之间发生了劳资纠纷,后经调解,范先生离开公司,厦航支付给他19万余元的补偿金,但有一个前提条件——范先生必须离开福州,并自愿在没有子女之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
这个附加协议很是古怪,笔者揣度,可能是范先生与公司发生纠纷时有些过激的言行,厦航担心他日后乘机实施报复,故而有此一约——一个人生儿育女之后,无论想做什么难免会有后顾之忧。且不论这个协议是否妥当,事实上范先生离开公司后也遵守了诺言,不再乘坐厦航的班机。直到今年6月,范先生的女儿出生,他理所当然地认为禁令可以解除了。可厦航方面依旧将范先生视为危险人物,屡次拒绝其乘坐厦航航班。
航空公司是否有权针对具体的公民开列“黑名单”并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航空安全关系重大,国外一些航空公司对于有“闹事前科”的人实施“禁飞”并不鲜见,如“9·11”事件后,欧美一些国家的航空公司就拒绝为有恐怖嫌疑的人提供服务。
由此看来,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航空公司开列“黑名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具体到范先生这件事情上,厦航的做法还是有些让人难以理解——范先生此前并无乘坐飞机的不良记录,拒绝其登机是一种臆想中的有罪推定——此人对公司心怀怨恨,谁知道他会干出什么事情来!不怕一万,只怕万一,最安全的办法就是不让他上飞机。但如此一来,范先生自由出行的权利就受到了限制,而且被列入“黑名单”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对他的评价,范先生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合情合理。
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航空公司开列“黑名单”是个损人不利己的招儿,但厦航出此下策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宁可得罪一个人也不能冒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但笔者以为,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黑名单”只会让双方的对立情绪进一步加剧,极有可能演变为相互之间无休无止的报复,从而给航空安全埋下长期隐患。解决类似问题,需要一个中立的调解机构作为缓冲地带,为当事双方实现良好沟通与协调。而我们恰恰就缺少这样的机构与相关制度,以至于每有航空公司与旅客发生冲突,双方都是剑拔弩张,各说各的理,结果是谁也维护不了自己的权益,造成两败俱伤。
- 回到顶部↑ 22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6: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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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飞行员跳槽的问题上,我还是很支持张律师的!不过在这件事上,希望张律师还是不要太敬业了!
再扭曲道德的事也应该努力追求法律的公正,这的确是一个律师的职业道德!但是如果法律本身就还不完善,你又何必打着维护法律的旗帜去钻这个漏洞呢,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希望张律师做律师中的君子而不是律师中的小人,也许你认为接了这样的案子才能体现你做为律师的职业道德,那请你低调处理。
如果范没有赢得这场官司,反过来赖上你,认为你没帮够忙,三天两头让你免费接着帮他打,请问你会怎么想?
我不想攻击范先生,但是做为一个正常的不想找事的人,有那么多选择的情况下,明知道自己要被拒绝还非要选择厦航的航班,如果张律师仍然认为是正常的话,那么你认为正常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难道一个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就可以去真的自由选择?那我想和一个女人发生关系,她不同意,我最终在她的反抗下没有成功,那我请张律师帮我打个官司告她侵犯我的自由权和人格,请问张律师你会帮我打这个官司吗?如果张律师接了还打赢了,那请问张律师法律界还需要强奸罪这个罪名吗?每个强奸犯是不是都可以请律师帮忙翻案啊,我有权利去干别人啊,这是我的自 由啊,她拒绝我就是侵犯我的人格权啊!就算最终我要被判强奸罪,但是我也要让被我强奸的女人和我一起坐牢,她侵犯了我的自由权和人格,张律师您觉得我分析的对吗?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已所不欲勿施于人那还要法律来干什么?请不要用一个名律师的专业和招牌扭曲了法律上所追求的公平公正和MZ对自 由和人 权的真正定义!
飞行员跳槽辞职的还很多,如果你真的想维护法律的尊严,完善目前不健全的法律,你的时间还很宝贵,完全没必要为这样的事出头!这不是在维护法律,这是在践踏法律,因为你要是维护他的权利,那飞机上其它旅客是不是也可以找其它律师打官司,问厦航为什么禁止了这个旅客登机还要他上来了?
当我们被法律评判的时候,我们用什么去评判法律?请张律师三思![这个贴子最后由 我不想说 在 2008-09-16 17:02:27 重新编辑]
- 回到顶部↑ 23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6:50:22.0
- 说心里话我支持航空公司的“黑名单”,“黑名单”是航空公司最无助、最无奈的选择!
- 回到顶部↑ 24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16:5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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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航在与调解协议中,要范离开福州、在有子女前不得乘坐厦航飞机。现在范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厦航仍以安全为由拒绝其乘坐飞机.个人猜测厦航只有制定"黑名单"的标准与程序,而无重新评估"黑名单"的标准与程序,建议民航总局与公安局携手帮助厦航建立该程序,这比支持在福建新建一个航空公司要容易.
另外,事情发生在厦航福州分公司,也就是之前被兼并的福建航空公司.
[这个贴子最后由 吉利 在 2008-09-16 17:09:33 重新编辑]
- 回到顶部↑ 25楼 Re:Re: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20:3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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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下面引用由 1000CC 2008-09-16 14:32:49.0 发表的内容: 下面引用由 christen 2008-09-16 13:56:45.0 发表的内容:
首先,我觉得“虫有天意”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开篇就自报家门。厦航是完全有能力积极的以正确的态度来应对此事件,而不是仅仅需要你一个网托在此进行各种人身攻击,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e
其次,厦航把范后军列入黑名单之前,为何你不出来发表意见,说一说范后军的劣迹斑斑呢,难道全福建民航皆知的“蛀虫”,厦航当作优秀员工进行嘉奖,你就
告诉你我不是厦航的人,更不是厦航的“网托”,与厦航没有任何瓜葛,是不是可以进行人身攻击了???我在说“虫有天意”是网托,没说你啊。难道你刚刚换了马甲?还是其他评论其实也都是你实施马甲保护??
[这个贴子最后由 christen 在 2008-09-16 20:37:32 重新编辑]
- 回到顶部↑ 26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21:51:48.0
- 好像像“虫有天意”的这帮人知道内幕似的,知道就说出来听听啊,都想知道!不要让大家把你越描越黑!
- 回到顶部↑ 27楼 Re:Re:Re: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21:5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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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 christen 2008-09-16 20:36:10.0 发表的内容:
a下面引用由 1000CC 2008-09-16 14:32:49.0 发表的内容: 下面引用由 christen 2008-09-16 13:56:45.0 发表的内容:
首先,我觉得“虫有天意”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开篇就自报家门。厦航是完全有能力积极的以正确的态度来应对此事件,而不是仅仅需要你一个网托在此进行各种人身攻击,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e
其次,厦航把范后军列入黑名单之前,为何你不出来发表意见,说一说范后军的劣迹斑斑呢,难道全福建民航皆知的“蛀虫”,厦航当作优秀员工进行嘉奖,你就
告诉你我不是厦航的人,更不是厦航的“网托”,与厦航没有任何瓜葛,是不是可以进行人身攻击了???我在说“虫有天意”是网托,没说你啊。难道你刚刚换了马甲?还是其他评论其实也都是你实施马甲保护??
[这个贴子最后由 christen 在 2008-09-16 20:37:32 重新编辑]
“虫有天意”已经表明了他是厦航的人,我也申明过我和厦航没有任何瓜葛,甚至连厦航的航班都没有坐过。你呢???说别人是网托的时候怎么不介绍一下你又是谁的网托???没胆吧,马甲先生。
- 回到顶部↑ 28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22:20:48.0
- 严重法盲!
- 回到顶部↑ 29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22:43:49.0
- 下面引用由 虫有天意 2008-09-16 13:26:40.0 发表的内容:
首先声明我是福建民航业界的一个小职员,在此发言,只代表我自己。
看了张律师的某些观点,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1、“范后军,一个普通公民,就这样被厦航列入“黑名单””
范不是一个普通公民,他的斑斑劣迹有详细记载,也是全厦航皆知,甚至全福建民航皆知。查阅资料,我发现厦航没有和春秋一样将有不良记录的旅客(譬如罢机的)列入所谓“黑名单”。厦航对范的历史有充分的了解。航空公司最在乎安全,旅客选择航空公司首要关注的也是安全,如果了解情况又不采取措施,那将是厦航的失职和不负责任。如果范这样的人和你在一个机舱里,您如果作为一个旅客,是否乐意?
2、“厦航为何不联合其他航空公司,集体封杀范后军?!”
如果厦航真这么干,媒体和张律师还不把厦航给吃了。范偏执而又狡猾(譬如号称自己是汶川的志愿者,所有认识他的人听说后都笑了),他只想也只能从厦航身上捞好处(闹,闹到影响你的生意)。对厦航构成威胁,不代表对其他航空公司构成威胁。一个人带了只死苍蝇扔到饭馆的菜里,输家会是谁?99.9%的商家为了生意都会认赔,难道还能叫国家机关过来化验DNA不成?恕我直言,张律师就是一位在带苍蝇者后面鼓掌叫好的人。
3、“如果范后军真的可能危害社会,为何不申请有关司法机关对范后军进行监控、采取相应措施?!”
此话出自律师之口,有点可笑,预谋犯罪和有犯罪可能是有差别的。范有偏激、冲动的历史(譬如:考不过国家考试就跟企业闹,打砸售票处、打同事),有威胁航空安全的可能、有报复的动机、且熟悉安全流程,任何人却无法肯定他一定会威胁安全(也许在记者、律师的煽动配合下,他也可能找到了新的发泄出口?)。
范不是没有公安机关抓过,但过了时限就得放出来。譬如商场的惯偷,抓了关,关了放,公安机关也无可奈何。
您作为航空法律专家和顾问,我想请问张律师,美国对可列入黑名单的旅客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为何我国迟迟不出台?似乎张律师的工作重心应该放到这里来,才符合你一贯在公众前刻意树立的高大形象。因为航空界法律顾问们的不作为,所以航空公司不能采取措施保护旅客安全?
4、请张律师明确回答以下问题。随着事件发展,如果厦航迫于来自媒体、律师的压力同意范后军乘机:
他再次办理登机牌后恶意不登机而使航班延误,张律师是否愿意向那些被延误的旅客道歉???(对社会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自然只能由厦航承担,张律师是不会承担的)
如果范真的威胁了航空安全(1987年国外民航有历史先例),张律师是否愿意向公众道歉???(似乎让熟悉法律的张律师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可能的)
最后,谈一点对张律师生意前景的赞叹,张律师在民航飞行员辞职领域找到了巨大的商机,国家花巨资培养飞行员--民营航空公司缺人出高薪挖人--个别飞行员努力挣脱劳动合同的束缚,于是张律师在民航法律顾问的光环下找到了最佳生意切入点--》跟航空公司撕破脸,树立高大正义的形象,代理飞行员辞职诉讼,收取巨额的代理费(一个飞行员成功脱身可以减少民营公司成本100万,给张律师20%不过分吧?)。为了扩大影响,张律师一定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借一切可借之机炒作自己,于是有了上述博文。请问,中国飞行员流动怪象的根本在哪里?在于法律的不健全,不能从法律层面明确资金投入和回报的关系,建立正常有序的飞行员流动制度。您作为民航法律顾问,您做了什么????您应该做些什么???您真的对得起广大飞行员的殷切期望和信任吗???
请广大媒体擦亮眼睛,你看到的,不一定是真相;你听到的怒吼,不一定是公平正义!
[这个贴子最后由 虫有天意 在 2008-09-16 13:29:02 重新编辑]
[这个贴子最后由 虫有天意 在 2008-09-16 13:34:25 重新编辑]
说得好,那个张大律师,如果你坐飞机,你受到安全威胁,你还替威胁到你安全的人说话吗?如果你以前的顾客因为没有打赢官司,天天坐在你家门前胡缠蛮搅,你觉得应该支持你的这位前顾客的行为吗?律师辩护的基准是什么?是建立在翔实客观的事实之上的。您觉得您对此事了解得够翔实吗?您觉得您的话语够客观吗?如果这两点您没有做到,那么请你闭嘴。
- 回到顶部↑ 30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6 23:47:34.0
- “我不想说”提到的比喻有些问题。拒乘与拒绝性关系怎可划等号或作为比较的参照物呢?公共运输机构首先是为公共提供服务的机构。而独立社会人当然有权力自主选择发生性关系对象。强迫与独立社会人发生性关系当然不被法律所容许。
- 回到顶部↑ 31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7 08:27:10.0
- 我是一个普通旅客。公正来看,我觉得张律师应该回答上面有人问的那两个问题:
范再次办理登机牌后恶意不登机而使航班延误,张律师是否愿意向那些被延误的旅客道歉???
如果范真的威胁了航空安全(1987年国外民航有历史先例),张律师是否愿意向公众道歉???
- 回到顶部↑ 32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7 09:30:59.0
- 其实在旅客和航空公司间的表层矛盾下,是我国法律法规建设的问题~
需要国家立法制裁无良旅客,保护民航工作者~
- 回到顶部↑ 33楼 Re: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7 12:3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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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 hsby8 2008-09-16 23:47:34.0 发表的内容:
“我不想说”提到的比喻有些问题。拒乘与拒绝性关系怎可划等号或作为比较的参照物。。。。。。
我这个比喻是有些问题,不过不是从你这个观点上说的有问题。法律是国家这个暴力机关制定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发展服务的,而本质上不是为了追求真正的MZ,公平和公正,不管你拿任何一个你知道的发展的比较好的MZ国家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去看看,没有绝对的公平和公正。因为绝对的公平(公正)就是绝对的不公平(公正),如果你不理解这一点,那我也不用解释太多了!
律师事务所是谁给的营业执照?律师的执照又是从哪里考的?各个航空公司又是谁给的营业执照?航空公司是企业不是红十字会,从本质上说根本不是给你提供服务的,而是赚你的钱的,它说的好听是提供给你高品质的服务,实质不就是让你买它的服务吗?我愿意给你服务,就给你服务,不愿意给你服务当然就不用给你服务,只不过钱谁不愿意赚?那么厦航当然可以拒绝它不想服务的对象!
法律更多的表象是去维护公平保护弱者。你说我的比喻不恰当,是因为认为我把企业这样的群体机构和个体搞混了,其实如果这个世界都是自然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那还需要法律吗?看看狮子,猴子高等级的哺乳动物怎么解决纠纷,我们学着做就可以了。就是因为人类社会有很多的企业,机关,群体机构,他们由很多人和物体组成,比起单独的自然人有更强的实力和资源,所以才需要有法律去制约和限制相对强势群体和自然人的利益,维护和支持那些相对弱势的群体或者自然人的利益,没有法律和律师的帮助,不太了解法律的人或者群体怎么可能斗的过专业的群体和个人?但是现在的很多人由于对社会,制度还有自己本身生活环境的不满,扭曲了一些概念,把自己打扮成弱势的群体,想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来取得利益,而更多的人不明白自己的利益实质是被那些人所破坏和占用了。
司法的公平不是你是一个弱者我就要保护你,你是一个强势群体我就要限制你。司法的公平应该是不管原告被告双方的身份,只就事论事的去做出公平的裁决。在这件事里,法律界似乎不希望有黑名单,其实各个公司应该独立建立自己的黑名单,而不要将黑名单制度共享才是一种相对合理的做法,就象范先生完全可以去坐其它公司的飞机,而如果厦航不同意你做厦航飞机的同时还通告所有航空公司都限制范先生的乘机选择,那厦航才应该真的被起诉,因为那样才是真的侵犯了一个人的权利!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这样一个国度,我们个人的权利被限制了很多,但是当国家的法律在不断完善而恢复改善我们权利的过程中,也让很多人产生了误区,总觉得弱势群体就应该被保护,不管事情的本质到底是什么,这样纠枉过正的思维让很多人错误的理解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本身的实质意义!不要怪国家强权专政,只能怪自己没有去适应这个社会和理解国家这个概念的本质!
[这个贴子最后由 我不想说 在 2008-09-17 12:39:03 重新编辑]
- 回到顶部↑ 34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7 14:39:27.0
- 这样的话,最好以后所有的乘机人员在购票时,都出示一下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不予承运,就象移民局,问题就解决了!
- 回到顶部↑ 35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7 15:58:52.0
- 首先,反对谩骂。
但真相往往不那么温情,似乎张律师不怎么喜欢真相。
人的权利是法律要保护的,尤其在我们这个法制淡漠了数千年的社会。律师的道义在于保护社会的最大权益。如果花大力气先去打扮一个“弱者”,而忽视事实和本质,那我觉得这不是正义。惯偷和被偷的商场,谁更弱势?单纯的司法公平在社会规律面前往往失效。“黑名单”问题更是一个立法者和社会层面思考的问题,现在把所有压力都给了航空公司,公平吗?
张律师决意支持一个以暴力和偏执而闻名的人,师出无名,让人难以替你乐观。
- 回到顶部↑ 36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7 18:36:03.0
- 张律师有点象芙蓉姐姐了,总把自己恶炒一通
- 回到顶部↑ 37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7 22:38:22.0
- 我深深赞同楼上的说法!:)
- 回到顶部↑ 38楼 Re: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7 23: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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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 hsby8 2008-09-16 23:47:34.0 发表的内容:
“我不想说”提到的比喻有些问题。拒乘与拒绝性关系怎可划等号或作为比较的参照物呢?公共运输机构首先是为公共提供服务的机构。而独立社会人当然有权力自主选择发生性关系对象。强迫与独立社会人发生性关系当然不被法律所容许。
航空公司是不是就没有一点可有自己的选择权????难道明知有可能是有恐怖倾向的人也一定得让他上飞机?那就是对其他乘客和自己公司的不负责。
- 回到顶部↑ 39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8 17:46:06.0
- 张律师文中写道---“在此,我想引用一位网友的评论:“那是不是所有的赔过钱的和警察有过节的人都杀了警察?是不是所有和公司有过节的员工都要成为恐怖分子?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那么以后警察直接不赔钱了,反正赔了钱还要搭上性命,警察不如把所有的要警察赔偿的人“毙”了,要不然回头还是要来杀警察!是不是所有的和公司有过节的员工都直接让国安局抓了,反正都是恐怖分子!”。。。这个网友不就是那个“天安门”么?“天安门”不就是那个陈建国么?陈建国现在跟夏航打官司呢,张律师不是陈建国的辩护律师么?你一个大律师偏偏要引用那个所谓网友的片面之词,是不是穿一条裤子、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啊?!
- 回到顶部↑ 40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8 17:53:48.0
- 建议张律师为那个范某某其做个义务辩护律师(范本人估计也没什么钱钱),不收钱的,也算是“为民请命”--为刁民请命。
[这个贴子最后由 xuer777 在 2008-09-19 00:10:57 重新编辑]
- 回到顶部↑ 41楼 Re:Re: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8 18: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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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 christen 2008-09-16 14:22:21.0 发表的内容: 下面引用由 虫有天意 2008-09-16 14:09:00.0 发表的内容:
代表自己就是代表自己,难道律师可以不允许个人说话?太霸道了吧?
媒体,哈哈,难道你还不了解媒体?对于媒体,no news is bad news,这是媒体的圣经。
对于媒体的朋友来说,no news is really bad news,你此话非常经典。i do agree with u!当我们面对一些事件时,我们总是期望媒体来加大曝光度,信息透明化,体现一种为老百姓服务的理念。为何此时,阁下就需要对媒体抱有批判的态度。不能因为揭了自己的丑,就与媒体誓不两立。
如果你代表自己,看来你对厦航的一些内部消息了解的过于清楚啊。
中国的媒体记者们,做新闻要拿钱的不在少数,美其名曰车费、点心费,被报到的单位无论好事坏事都得给钱,这是潜规则。南方周末那几个有社会良心的记者是少数。
- 回到顶部↑ 42楼 Re: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8 21:2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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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 xuer777 2008-09-18 17:53:48.0 发表的内容:
建议张律师和那个范后军联系一下,为其做个义务辩护律师(范本人估计也没什么钱钱),不收钱的,如果能象为陈建国那样为其义务辩护,也算是为民请命吧!
律师就是个生意人:给钱,明知有罪也帮他说话;大案要案打赢了能赚名声,那么义务辩护也可以考虑。这也很正常,大家都要赚钱吃饭,但“为民请命”之类的任务实在不适合律师。
- 回到顶部↑ 43楼 Re: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8 22:3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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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 初教六 2008-09-16 14:17:33.0 发表的内容: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禁止航空公司设置拒载人的相关规定,厦航当然有权拒载特定人。侵权与否,不是律师说了算的,得由法院依法判!
谁说没有?请仔细阅读《经济合同法》中关于公共运输企业的部分,谢谢!
- 回到顶部↑ 44楼 Re:Re: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8 23:4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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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 索思 2008-09-18 21:26:29.0 发表的内容: 下面引用由 xuer777 2008-09-18 17:53:48.0 发表的内容:
建议张律师和那个范后军联系一下,为其做个义务辩护律师(范本人估计也没什么钱钱),不收钱的,如果能象为陈建国那样为其义务辩护,也算是为民请命吧!
律师就是个生意人:给钱,明知有罪也帮他说话;大案要案打赢了能赚名声,那么义务辩护也可以考虑。这也很正常,大家都要赚钱吃饭,但“为民请命”之类的任务实在不适合律师。
赞同,“为民请命”那是抬举张律师了!张律师有炒作的嫌疑。。。
- 回到顶部↑ 45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9 07:1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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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张大律师真正打赢过几场官司,他所代理的官司全部都是其他律师都可以打赢的官司,或者是本来就没有输赢的官司,不是吗?
他真有本事能否把杀人犯给判到无罪啊?他真要做善事能否替所有付不起钱的人免费打官司啊?他真是好汉能否做了好事不留名啊?自吹自擂算什么???芙蓉姐夫吧

- 回到顶部↑ 46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9 13:4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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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顶部↑ 47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19 18:58:27.0
- --- 张律师有点象芙蓉姐姐了,总把自己恶炒一通
妙论
- 回到顶部↑ 48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25 23:38:14.0
- 没有必要诋毁律师或者当事人,律师的工作就是替任何人在法律上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维护任何人,哪怕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他也有法律富有的基本尊严,这才是律师的基本职责。当事人都有自己的不平,大家讲道理就可以。没有必要去污蔑别人。评论律师,不在乎他能不能把一个杀人犯辩成无罪,而在于他是不是能在法律的范围内保护了当事人的基本的权益,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哪么就职业角度来说,他就值得人们敬重!三鹿事件,孙志刚事件,如果不是有人报到媒体,还有多少人会受害!没有必要对于航空公司的违法作为一味的辩护,不能因为是航空公司就事先假定航空公司是对的,要看事情的本质是对是错!饭后军的案子,厦航的做法有他不能解释的一面,那就是根据协议,“范”有了孩子,就解除“黑名单”,可是“范”已经有了孩子,厦航就陷于出尔反尔的境地,对于厦航非常不利!厦航只是说这个人很危险,以“无上的航空安全”做挡箭牌,恐怕这次要失效。最近关于厦航的新闻很多,总的来看,无论是“范”或者“宫”,在这两件事情上的处置上,发现厦航之前的做法确实不是很合适。其实只是简单的员工事件,如果有违法,交公安局就可以;如果犯罪,法院起诉就可以。可是厦航都要用“禹做敏”式的“家法”处置,为自己日后留下很多把柄。因为无论如何,厦航不是法院,厦航不是民航局,说停谁就停谁,说拘留谁就拘留谁。只是逞一时之快,却造成后患无穷。现在是和谐社会,司法慢慢凸显其威力,媒体已经不是谁想控制就可以控制的,厦航也不过就是一个企业,也不能将所有的人的嘴都封住。建议厦航,以后回归正道,该司法管辖的,交给司法。要吊销执照的交给民航局。如果过多的介入司法和政府的行为,最终只能是给自己不断的添加负面新闻。何必自己去做恶人!有句话叫“自做孽不可活”,还希望好自为之
[这个贴子最后由 大古民工 在 2008-09-25 23:47:51 重新编辑]
- 回到顶部↑ 49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09-26 22:24:39.0
- 呵呵,马甲就是马甲,连说话嚣张的口气都一样,地球人都知道这马甲是谁了(不要对号入座啊),哈哈哈哈

[这个贴子最后由 1000CC 在 2008-09-26 22:26:34 重新编辑]
- 回到顶部↑ 50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10-01 10:26:27.0
- 马甲呢??怎么躲了啊
- 回到顶部↑ 51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10-02 20:53:05.0
- 这么多发言,就楼上那位一直在耍泼,不谈论本帖内容,专门指责不利于厦航的言论,蛮横无赖的很
- 回到顶部↑ 52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10-04 20:56:24.0
- 请大家理解航空安全的无奈,黑名单不是厦航愿意的,也不是厦航一家设的.银行也有黑名单制,不是吗?
- 回到顶部↑ 53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10-04 20:59:09.0
- 请大家理解航空安全的无奈,黑名单不是厦航愿意的,也不是厦航一家设的.银行也有黑名单制,不是吗?
- 回到顶部↑ 54楼 Re:[信息]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2008-11-06 10:47:59.0
- 这家伙911那天去买机票,人家还让他登机了,他却说不坐了。
至于那个什么律师,我看就是一个做白日梦想出名想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