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讨论]川航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要求 2008-05-09 19:0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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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对照川航的情况,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大部分违反规定,希望川航能对照条例进行整改,作一个守法的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自己改是改,被逼着改也是改,不知川航会如何选择!
[这个贴子最后由 农民农民 在 2008-05-09 19:04:35 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