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华北民航局: 无视《劳动法》,无视飞行员 ---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在备受世人瞩目的返航事件后,《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飞快出台。这两个攸关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细则与管理方法的及时出台说明各地民航局已经非常关注到了飞行员流动频繁的问题。
细探这两个刚颁布的细则与管理方法,也分别对照现行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例,以及联系众多飞行员辞职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发现:这两个细则与管理方法是经不起推敲的,在今后实践与运用的过程中,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或消灭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此两大实施细则与管理方法实质上是对飞行员“严加流动限制”的实施管理细则,所以,只会继续加剧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资矛盾,绝不可能成为真正的管理与协调飞行员流动事宜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从法律角度看,显而易见,它们在以下两大方面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严重不符,甚至背道而驰。
一、限制和剥夺了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和选择职业的自由
《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飞行人员可以流动:
(一)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了流动申请并已获得同意;
(二)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
(三)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条 现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机队规模和飞行人员实力及生产情况,每年确定飞行人员流出的比例和办理流动申请的时间,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飞行人员每年的流出比例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
《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
4.2 现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机队规模和飞行人员实力及安全生产情况,确定飞行人员流出的比例,在本单位公示;飞行人员的流出比例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5%以上的应报管理局备案。
4.11 流动管理程序
拟流动的飞行人员向现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流动申请;
现用人单位应受理申请,并在30 日内给予同意或者不同意流动的答复;故意延迟答复或有意拖延答复,飞行人员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民事法院提请诉讼。
《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分析与说明:
华东局和华北局对飞行员流动的限制均表现为两个方面:1、规定了飞行员每年的流动比例;2、需要得到原单位的同意。这些都是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两种情况下提出辞职:1、在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在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不需要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所以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当然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解除合同也当然不需要得到单位的同意。
关于对民航华北局与华东局规定用人单位应确定与控制飞行员的流出比例,我们说,从管理学的角度看,好像还能说得过去。但,如果以此规定的数据比例为由来加以限制飞行员的辞职,那就是非常非常错误的了。这些关于流出比例的数据只应该被设定为用人单位对人事管理要实现的目标管理之一,而不能作为一种管理的手段去限制飞行员的正常流动。
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飞行员都当然应被认可为是一种可以自由流动的人力资源。
二、限制和剥夺了飞行员依照行政许可依法执业的权利
《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现用人单位不同意流动的飞行人员,应服从运行管理。未经获准流动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现用人单位运行管理的飞行人员,应在自递交流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本人的飞行执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和空勤登机证交现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交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暂存保管。
《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
4.11在飞行人员申请流动未获批准或正在进行劳动仲裁、民事法庭诉讼期间,从其申请流动之日起,其飞行执照、技术档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空勤登机证一律由现用人单位收集并交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4.12 凡递交辞职报告的飞行人员,自递交辞职报告之日,应将飞行执照、技术档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空勤登机证交现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交管理局暂存保管。
对5 日内不执行者,现用人单位应向管理局作出书面报告。由管理局上报民航总局,对该飞行员的“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驾驶员执照”在全行业的使用作出限制。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分析与说明:
根据《实施细则》和《流动管理办法》的规定,飞行员从递交辞职报告,就得将飞行执照、技术档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空勤登机证交现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交管理局暂存保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因而飞行员辞职后,航空公司无权利扣押飞行员的个人资料。
显然,对此规定,这两大细则和管理方法是与其严重相悖的。
飞行员的飞行执照是个人的一种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的证照,从法律上讲是一份行政许可证书,飞行员一旦获得这种许可,便受到法律的保护,飞行员只要没有因严重的违法乱纪受到吊扣或吊销执照处分,任何人都不能限制或剥夺这种资格。飞行员提出辞职只是希望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飞行员的从业资格并没有放弃,或者说飞行员的从业资格并不属于航空公司,而是法律赋予飞行员个人的从业资格,航空公司绝对无权加以限制或者变相剥夺。
另外,飞行员的职业又具有特殊性,只持有飞行执照还是不能飞行的。执行飞行任务必须要携带“三证”:执照、体检合格证和登机牌。只有三证具备飞行员的飞行资格才是完备的。所以体检合格证和登机牌也属于飞行员的个人资料。飞行员提出辞职后,航空公司若将飞行员的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和登机牌收回不放,飞行员就不可能执行飞行任务了,航空公司也就是在实质上已经剥夺了飞行员的从业资格,这显然是超越其职权的,是非法的。
但是,飞行员提出辞职以后,航空公司将飞行员的人事档案以及技术档案与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等资料收集起来并交给地区管理局的做法是正确的。飞行员辞职以后,航空公司不应该保存飞行员有关的资料,应该交给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局来保管。当飞行员与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管理局应该及时地将飞行员的有关资料交给新的单位。这样飞行员的正常流动便不会受到过多的障碍。
不容置疑,《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推进现今各航空公司的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是有了一点积极意义的,也说明了民航局的领导已开始意识到现今飞行员流动的频繁性与其正呈非良性发展的态势。但是,如果民航业局,尤其民航公司不从企业内部管理最根本的角度上着手,如果航空公司没有一个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如果航空公司还是把飞行员看作攥在自己手中的风筝,死死的拉着限制流动的这个线不放,那么飞行员的频繁流动还必将会是来势汹汹与势不可挡的。
而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此出台的两大细则与管理办法非但不能对飞行员的流动进行有效地管理与协调,反而是给新近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泼了两盆冷水,也是对飞行员行使自己正当辞职权利而量身定做的两大枷锁,也更是对日后航空业内出现更多飞行员的辞职纠纷埋下了两大定时炸弹。
[这个贴子最后由 不只是为了钱 在 2008-04-28 14:18:30 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