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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楼主  [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4-28 14:17:37.0
 华东、华北民航局无视《劳动法》,无视飞行员

 ---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在备受世人瞩目的返航事件后,《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飞快出台。这两个攸关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细则与管理方法的及时出台说明各地民航局已经非常关注到了飞行员流动频繁的问题。

    细探这两个刚颁布的细则与管理方法,也分别对照现行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例,以及联系众多飞行员辞职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发现:这两个细则与管理方法是经不起推敲的,在今后实践与运用的过程中,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或消灭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此两大实施细则与管理方法实质上是对飞行员“严加流动限制”的实施管理细则,所以,只会继续加剧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资矛盾,绝不可能成为真正的管理与协调飞行员流动事宜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从法律角度看,显而易见,它们在以下两大方面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严重不符,甚至背道而驰

 一、限制和剥夺了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和选择职业的自由

《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飞行人员可以流动:
  (一)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了流动申请并已获得同意;
  (二)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
    (三)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条  现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机队规模和飞行人员实力及生产情况,每年确定飞行人员流出的比例和办理流动申请的时间,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飞行人员每年的流出比例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

《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

4.2 现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机队规模和飞行人员实力及安全生产情况,确定飞行人员流出的比例,在本单位公示;飞行人员的流出比例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5%以上的应报管理局备案。

4.11 流动管理程序
拟流动的飞行人员向现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流动申请;
现用人单位应受理申请,并在30 日内给予同意或者不同意流动的答复;故意延迟答复或有意拖延答复,飞行人员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民事法院提请诉讼。

《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分析与说明:

   华东局和华北局对飞行员流动的限制均表现为两个方面:1、规定了飞行员每年的流动比例;2、需要得到原单位的同意。这些都是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两种情况下提出辞职:1、在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在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不需要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所以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当然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解除合同也当然不需要得到单位的同意。

   关于对民航华北局与华东局规定用人单位应确定与控制飞行员的流出比例,我们说,从管理学的角度看,好像还能说得过去。但,如果以此规定的数据比例为由来加以限制飞行员的辞职,那就是非常非常错误的了。这些关于流出比例的数据只应该被设定为用人单位对人事管理要实现的目标管理之一,而不能作为一种管理的手段去限制飞行员的正常流动。

   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飞行员都当然应被认可为是一种可以自由流动的人力资源。

 二、限制和剥夺了飞行员依照行政许可依法执业的权利

      《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现用人单位不同意流动的飞行人员,应服从运行管理。未经获准流动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现用人单位运行管理的飞行人员,应在自递交流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本人的飞行执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和空勤登机证交现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交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暂存保管。

《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

4.11在飞行人员申请流动未获批准或正在进行劳动仲裁、民事法庭诉讼期间,从其申请流动之日起,其飞行执照、技术档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空勤登机证一律由现用人单位收集并交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4.12 凡递交辞职报告的飞行人员,自递交辞职报告之日,应将飞行执照、技术档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空勤登机证交现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交管理局暂存保管。
对5 日内不执行者,现用人单位应向管理局作出书面报告。由管理局上报民航总局,对该飞行员的“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驾驶员执照”在全行业的使用作出限制。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分析与说明:

    根据《实施细则》和《流动管理办法》的规定,飞行员从递交辞职报告,就得将飞行执照、技术档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空勤登机证交现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交管理局暂存保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因而飞行员辞职后,航空公司无权利扣押飞行员的个人资料。

    显然,对此规定,这两大细则和管理方法是与其严重相悖的。

    飞行员的飞行执照是个人的一种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的证照,从法律上讲是一份行政许可证书,飞行员一旦获得这种许可,便受到法律的保护,飞行员只要没有因严重的违法乱纪受到吊扣或吊销执照处分,任何人都不能限制或剥夺这种资格。飞行员提出辞职只是希望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飞行员的从业资格并没有放弃,或者说飞行员的从业资格并不属于航空公司,而是法律赋予飞行员个人的从业资格,航空公司绝对无权加以限制或者变相剥夺。

    另外,飞行员的职业又具有特殊性,只持有飞行执照还是不能飞行的。执行飞行任务必须要携带“三证”:执照、体检合格证和登机牌。只有三证具备飞行员的飞行资格才是完备的。所以体检合格证和登机牌也属于飞行员的个人资料。飞行员提出辞职后,航空公司若将飞行员的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和登机牌收回不放,飞行员就不可能执行飞行任务了,航空公司也就是在实质上已经剥夺了飞行员的从业资格,这显然是超越其职权的,是非法的。

    但是,飞行员提出辞职以后,航空公司将飞行员的人事档案以及技术档案与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等资料收集起来并交给地区管理局的做法是正确的。飞行员辞职以后,航空公司不应该保存飞行员有关的资料,应该交给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局来保管。当飞行员与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管理局应该及时地将飞行员的有关资料交给新的单位。这样飞行员的正常流动便不会受到过多的障碍。

    不容置疑,《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推进现今各航空公司的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是有了一点积极意义的,也说明了民航局的领导已开始意识到现今飞行员流动的频繁性与其正呈非良性发展的态势。但是,如果民航业局,尤其民航公司不从企业内部管理最根本的角度上着手,如果航空公司没有一个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如果航空公司还是把飞行员看作攥在自己手中的风筝,死死的拉着限制流动的这个线不放,那么飞行员的频繁流动还必将会是来势汹汹与势不可挡的。

   而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此出台的两大细则与管理办法非但不能对飞行员的流动进行有效地管理与协调,反而是给新近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泼了两盆冷水,也是对飞行员行使自己正当辞职权利而量身定做的两大枷锁,也更是对日后航空业内出现更多飞行员的辞职纠纷埋下了两大定时炸弹。

[这个贴子最后由 不只是为了钱 在 2008-04-28 14:18:30 重新编辑]

anautopilot(2008-04-28 18:20:58)
cdz(2008-05-09 23:18:52)
本贴已获得点数:★★★★
2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4-28 14:45:00.0
说得好,坚决支持解除绑在飞行员身上自由择业的枷锁,应该呈送到民航局去!
3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4-28 15:22:43.0
其实参照中国足协的球员转会办法就可以了。
4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4-28 15:29:25.0
否!转会制也会变成变相的捆绑,只要作为一个普通的劳动者的权利就够了。
cdz(2008-05-09 23:18:36)
本贴已获得点数:★★
5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4-28 18:05:59.0
说得好
很透彻
基本属实
6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4-28 18:19:10.0
道理是明摆着的,奈之何.
7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4-28 20:38:13.0
民航东北管理局在2007年10月24号就已经出台了这个规定,内容差不多.
这方面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就已经足够了,关键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现在的航空公司大有把飞行员当成敌人的态势,给飞行员的心理增加了额外的巨大压力,这难道不是重大的安全隐患吗???
8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2008-04-28 20:50:14.0
喊安全第一的同时,制造影响安全的枷锁。
9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4-29 08:21:47.0
把东北局的文件也贴出来,让大家评评吧!
放在一起申请行政复议。它们都是一个共同的主子:民航局。也都是民航局授意的。
10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4-29 12:39:26.0
这就是飞行员辞职无门的根源!!坚决反对这种无视法律以下犯上的文件。
11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4-29 15:38:15.0
2007年民航安全工作会议的时候,李局长给各公司老板面授机宜:只要坚持:一条严格按五部委文件办就行了!
你们知道为什么吗?五部委文件的最核心的几个字:“原公司与接收公司协商,达成协议”。
你想,一切权利不都在原公司吗?双方协商,你执意不想达成协议,谁有办法让你达成协议,还不是:你说不放就不放,法院判了也可以不放。
不能不说还是李局长高!!!!

[这个贴子最后由 郭岳炳的粉丝 在 2008-04-29 15:41:42 重新编辑]

12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4-30 07:11:31.0
李局长高,确实是高!实在是高!
13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02 11:12:50.0
砸碎枷锁!
14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02 11:32:12.0
楼主的这篇文章可以作为向国务院提请行政复议的参考。
15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03 20:29:55.0
还有什么要补充的,请大家提出来,我们会充实进去的!
16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04 18:29:49.0
我已经拷下了,等我仔细研究一下再说.
17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06 16:26:24.0
又看了一遍,越看越气愤!!!
18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06 21:26:33.0
飞行员作为劳动者理应享有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力.
19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08 15:43:30.0
当我再次看这些文件时,我还真看出了点门道:"流动管理办法"应当是指从一个公司流动到另一个公司,是针对在职飞行员的,而不是针对辞职后成为自由身的飞行员的.所以广大的辞了职的朋友,大可不必去向原公司低声下气地求它们什么.该打官司打官司,该赔多少赔多少,辞职之后休息一段时间,想工作了再去找工作,当然想干老本行的就找家公司,再申请复飞就是了.
20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08 16:29:27.0
劳动合同法是个好东西,一定要严格遵守!
21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08 17:20:34.0
本身就是辞职再就业的行为,非被他们说成别的东西好受他们的控制。
22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09 09:46:15.0
严格区分流动与辞职再就业定义!
23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11 15:11:31.0
有意混淆就是犯罪
24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12 00:12:55.0
部委文件是说雇用其他公司在职飞行员要......达成协议,如果已经离职就不适用此条.而2006.109号说辞职要依法,辞职后接收方仍要主动找原公司协商,而没说要达成协议.
25楼  Re: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12 10:02:36.0
下面引用由 anautopilot 2008-05-12 00:12:55.0 发表的内容:
部委文件是说雇用其他公司在职飞行员要......达成协议,如果已经离职就不适用此条.而2006.109号说辞职要依法,辞职后接收方仍要主动找原公司协商,而没说要达成协议.


主动找原公司协商的目的何在?如果不是为了达成协议。

 

26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2008-05-12 13:43:36.0
协商难,达成协议更难。
27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12 23:32:16.0
本来就是与虎谋皮的事!
28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14 23:08:38.0
这两天我一直在线看灾区的直播,也没有心思想我的那点事了,想去捐点钱实在没有办法,公司停我的薪已经半年了,家里一点收入都没有,这官司还不知道要拖到哪一天。
更可笑的是,公司刚才给我发短信要我捐款说是从财务那扣,扣去吧,财务已经半年没有给我发一分钱了。
29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15 00:45:05.0
感同楼上--我想去当志愿者
30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15 10:34:15.0
我也想去,现在是国家和受灾人民最需要我们大家帮助的时候。
31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17 12:18:54.0
号召大家在家没有飞的朋友去灾区当志愿者如何?
32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17 16:06:42.0
支持
33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18 09:30:08.0
34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18 16:59:27.0
这几天我一直挂在网上看汶川灾区直播,一方面为灾区的惨烈场面所震撼,一方面在想一个问题,北川新县城和旧县城在同样的震级下,震后景象大相径庭,为什么?
35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20 11:27:00.0
大灾之前同心协力,为什么一到现实中就这么多的不和谐呢?
36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24 10:08:43.0
是呀,大多数人还是有同情心的,可是在同样的弱势下,我们就没这么幸运了。
37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5-25 12:50:35.0
司法环境不改变,灾区人民就不能顺气,有同情心的人就不能如愿。抗灾过去不和谐的声音马上就浮上来了,根本不解决呀,不知还会出什么样了乱子来。
38楼  Re:[转贴]对《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和《民航华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分析   2008-06-04 17:29:08.0
“法律的公正离我们究竟有多远!” 昨天上午在南京中级法院我代理的著名作家名誉权被侵权案开庭,由于南京报业集团和某晚报一审败诉,二审又无新的证据补充,开庭十分顺利。我和朋友在中山陵8号吃完中饭,便直奔机场。但由于天气原因,我乘坐的航班从南京到达北京已经是20点了。刚才打开电脑一下就被几位十分熟悉的海航飞行员的静坐照片给镇住了......



他们可全都是各航空公司紧缺的飞行员、机长、教员啊!都是在军队培养锻炼多年的老共产党员啊!据我了解,他们是最早依法依约向海南航空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辞职飞行员。由于海航单方强行拒绝,擅自非法扣留各类档案等,他们又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在海航的野蛮干涉下,一拖再拖,致使仲裁员们都双手合十,向飞行员们解释:也请你们原谅,我们也是人,也有老人小孩,你们的案子不是我们能依法裁的了的,搞不好我们要丢了饭碗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请你们多多理解......裁决下来后,海航依然是一副无赖的样子,不仅在诉讼期满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在一审二、审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胡搅蛮缠,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继续给两级法院施压,致使法院的无法正常进行。

海南航空公司自2006年1月起陆续辞职了二十余名飞行员,至今已有两年半时间,法院迟迟未做判决。

前不久,我亲眼目睹了这些辞职飞行员们的痛苦一幕。5月的22号,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年一次的“大接访”日。一大早,海航辞职的十几名飞行员和家属,着装整齐的聚在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前,这个不到五十平米的门前广场聚集了上百号各式各样,不同年龄、不同形象的人,有的背着包,有的抱着孩子,还有的抱着面被。大概是因为飞行员们穿着整齐的飞行服,所以时不时的有人凑过来,问这问那,满口含冤。飞行员们这时总是回答着同一句话:“我们也冤啊!也是来反映问题,要求公正执法的!”......

海航辞职飞行员们,早就盼着这一天了!由于他们提前几天就来法院协商过,等了不长时间就拿到了一个专门发给他们的号,所以才没有在各路长长的队伍后面等很久。进去后,又是填表,又是核对证件,好不容易轮到了他们。

进到屋里一看,和我经常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时的场面差不多:正面坐着六名法官,右侧坐着书记员和速录员,左侧坐着两名法警,由栏杆隔离出的小小方块中间,在刑事案件审理时站着被告人的地方,摆了一张小课桌,放了两把椅子,这个位置就是被接访人的地方了。这样的摆设,别说飞行员和老百姓,就连我这代理过无数起案件的资深律师,也感到十分的不舒服。可以说,任何人站在那儿,都会发怵。这样的场合,别说普通的老百姓登堂喊冤,就是坐下来反应情况也不可能心平气和的敢把话说完。

就是这样,飞行员们选出了两名代表还是走了进去。其他的飞行员和家属们,全都坐在了隔离区的外面。

......“出去!你出去!!”对话中由于法官的回答解释有些敷衍,激起了飞行员们的愤怒,声音一大,屋内的法警会同屋外的法警全都拥了上来,一时间,法官、法警,飞行员、家属乱成了一团。后来平息一些后,飞行员们只说一句话,“就是判我们死刑,你也要按照法定时限作出判决啊!”,接防的一位院领导最后答复是:我们法院是存在问题,我一定在七天内给你们一个准确的说法,即使不能作出判决,也会给你们一个期限,我说话算数!”。

时间一天一天的过去,虽然这只有一周,但对于这些酷爱飞行的人,快两年时间没有摸驾驶杆上天飞行,是个什么滋味,只有在蓝天翱翔的人才能真正的体会到。

终于等满了时间,可是高院的答复还是“无期”.....

法律的公正是要靠严格的程序保障的,是依靠适当的效率来保障的,正如众所周知的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所说的:“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司法的过分拖延会使公正失去真正的意义。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就不会有实体审判的公正。程序上的违法是最大的违法,没有程序上的保障,实体审判的结果是不可能公正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限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更改,不是谁想改就能改的了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违反审限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面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高院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海航是否像社会上广为流传的那样:“南霸天”我不清楚,但是,海航在对待辞职飞行员们的态度和行为上,的确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不禁让我深深的疑问:法律的公正离我们究竟有多远!

[这个贴子最后由 不只是为了钱 在 2008-06-04 17:29:56 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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