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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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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09:50:14.0

信息地址:http://news.carnoc.com/list/101/101265.html
信息来源:《南方周末》
信息作者:部委观察员柴莹辉
相关专题:东航新闻   飞行驾驶   民航管理   

  新成立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正尴尬面对东航的“麻烦”——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的18个航班先后返航,成为沸沸扬扬的“返航门”事件。

  事件中,飞行员职业操守成为争论焦点,但其背后纠葛的利益鲜为人知: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前身是云南航空公司,但并入东方航空集团后,人员工资一落千丈。某航空公司高管告诉本观察员,在同等条件下,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的月薪几乎只为海航一半。

  抛开管理问题,“返航门”造成的恶劣影响已让民航局倍感挠头:虽然民航局的危机处理还是为自己加了分,但该局却再次面对飞行员流动体制的旧话题。

  由于职业具有特殊性,飞行员跳槽问题一直难以解决,此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曾规定,跳槽飞行员需向原单位支付最多210万元的赔偿。但飞行员静坐、罢飞依然频频出现。

  此次“返航门”已将民航业的劳资纠纷推向了高峰,民航局也已站在决策三岔口。4月1日,民航华东管理局又出台了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收紧了飞行员的流动口子。但从以往的经验看,高压政策收效平平。

  至于这出戏如何收场,业内普遍认为,除严肃处理相关飞行员,民航局还须毅然断臂,让东航高管承担相应责任,为整个航空业树立一个反面典型。

回到顶部↑ 头等舱    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09:50:14.0
别有用心的记者!
回到顶部↑ 经济舱    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10:56:45.0
在同等条件下,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的月薪几乎只为海航一半。
不知什么是同等条件!!!
回到顶部↑ 3楼    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11:47:07.0
我认为,民航局制定一个飞行人员的薪酬办法,各个公司必须遵守,若有违反可以通过飞机引进、航线审批、航班时刻等方面进行惩处。
回到顶部↑ 4楼    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12:05:29.0
断臂----在21世纪初期可是有两种意思的.
回到顶部↑ 5楼    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12:09:49.0
我不看好海南航空公司,但是人家涨钱了.还有什么好说的.以前待遇低,大家都低,而且飞行员受人尊重,看现在.待遇提高了一点,地位降的太多.
回到顶部↑ 6楼    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12:20:59.0
...........
回到顶部↑ 7楼    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13:00:55.0
东航云南公司机长技术最好拿的最少...没有天理```不闹不行啊```
回到顶部↑ 8楼    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14:01:38.0
由民航总局制定一套薪酬办法应该是当前比较可行的出路之一,境内的任何公司应该据此制定自己的薪酬标准,但上下不能偏离超过一定值。没有了落差,自然就没有了流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算堵住了源头,但也应该尽快出台疏导的办法。
回到顶部↑ 9楼    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14:03:34.0
至于这出戏如何收场,业内普遍认为,除严肃处理相关飞行员,民航局还须毅然断臂,让东航高管承担相应责任,为整个航空业树立一个反面典型。
----sb,弄清楚了再写,民航局管不了东航高管。
回到顶部↑ 10楼    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14:36:18.0

不要搞诛心论,这样不好~

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把问题说开了好些~

人比人,气死人,货比货,都得扔~

大家好运~

回到顶部↑ 11楼    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15:04:52.0
在自由的社会里,还想限制人身自由,是非常不正确的想法。飞行员也是人,不管他们多特殊,应该给的自由就要给,哪怕面对的将是滚滚洪流……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考验的当然是管理层的处理事情的能力了。
回到顶部↑ 12楼    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16:45:00.0
你民航局做了你该做的事了么??广大飞行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从事着高度危险和精神高度集中的职业,身体受高空辐射,压力巨大变化。噪音,等等身体伤害。。
却在税收和待遇方面没有兼顾,和地面普通职业者相同!谁会没意见?!
回到顶部↑ 13楼    Re: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18:21:15.0
下面引用由 fine 2008-04-11 12:05:29.0 发表的内容:
断臂----在21世纪初期可是有两种意思的.

兄弟,跑题了!!!
回到顶部↑ 14楼    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18:49:49.0
光作领导不干事是不行的
回到顶部↑ 15楼    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1 22:45:50.0
局方管规章与标准,企业的分与合就交给市场去裁决吧。
你管了很多,但管好的却不多!
回到顶部↑ 16楼    Re: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7 15:36:48.0
下面引用由 lox612 2008-04-11 14:01:38.0 发表的内容:
由民航总局制定一套薪酬办法应该是当前比较可行的出路之一,境内的任何公司应该据此制定自己的薪酬标准,但上下不能偏离超过一定值。没有了落差,自然就没有了流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算堵住了源头,但也应该尽快出台疏导的办法。


请问您生活在什么朝代?

就连古人如“大禹”也知道,“宜疏不宜堵”的道理啊。

回到顶部↑ 17楼    Re:[信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尴尬面对东航“返航门”事件  2008-04-17 20:30:43.0
将飞行员"固定资产化"的规定"很黄很暴力"  
2008年04月17日 11:23:53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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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民航业发展到今天,暴露出了它的巨大隐患。依据简单的“空中安全论”而建立的航空管制体制,不仅导致管理僵化、空中商业化利用程度低,而且实际上由于片面强调管制,致使很多并非细节的问题破绽百出,甚至埋下火药桶。今年3月31日发生的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公司执飞云南省内州市的18个航班集体返航事件,便是一
起在这样的强压式管理模式下出现的震惊中外的“飞行安全危机”事件。


   在这个以返航为形式的事件里面,表面上是飞行员不满“转会难”现状的一次抗议行动,但实质上却指向了航空安全问题:飞行员竟然集体无视飞行规则,用危险的要挟行动威逼自己的航空公司。这样的行动可以称得上是玩火!然而作为玩火者的飞行员,却是劳资双方中的弱者,他们在某种程度是被逼出来的,是一种压制与反抗的劳资关系。

   2005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五家机构联合公布“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为了飞行队伍的稳定,在应对飞行员供应短缺的市场问题时,该规章不惜与《劳动法》背离,采取了将飞行员“固定资产化”的办法,严格限制其流动;若要流动,新用人单位须向原用人单位予以70万元至210万元的费用;而且明定“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飞行员转会机会微乎其微。按照现在网络流行话说,这种规章“很黄很暴力”。

   飞行员情有可原,但东方航空公司对此却责无旁贷。为什么呢?

   《飞行基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这里的所有单位首先应是指航空公司。就具体的飞行行动而言,飞行员是安全飞行责任主体,航空公司更是责任主体,而且是第一责任主体。《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五条也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在这起返航事件中,东方航空公司作为法人,以其恶劣的劳资关系导致属下飞行员采取过激行为,既没有尽到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义务,也没有尽到教育和要求本企业职工严格履行职责的义务。而且,可叹的是,事件发生后,东方航空公司一直回避说明真实情况,东航云南公司开始作出的是“天气原因”的解释,到了4月7日,纸包不住火了,东航才终于发布声明称:“返航事件”存在明显人为因素。真是太不诚信了!

   在此,笔者郑重建议民航主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处罚之手从“乌龙飞行员”转移到东方航空公司——抓大放小,这才是最好的法理!究竟应如何处理,下一条文可供参考。《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的,除依照本法规定处罚外,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再补充一句,除了飞行安全责任,东方航空公司还面临许多其他的责任承担或制裁。例如,基于劳动法上的违法责任和赔偿责任(《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航运关系的对旅客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因为有些旅客恐怕吓坏了)等。

   (作者龙卫球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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