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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信息]对应飞行员的“罢飞”应当以安全为最高准则

楼主    [信息]对应飞行员的“罢飞”应当以安全为最高准则  2008-04-06 12:32:15.0

信息地址:http://news.carnoc.com/list/100/100871.html
信息来源:红网
信息作者:陈庆贵
相关专题:民航安全   劳资关系   东航新闻   上航新闻   东星航空   民营航空   民航管理   航班延误   飞行驾驶   法律法规   民航竞争   

  4月2日,在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3•31”集体返航事件发生后的第三天,东航云南分公司召集所有在昆明的飞行员开会。会后,几乎所有的飞行员全部改口,称他们返航是因为天气原因。3日,所有参与返航事件的飞行员已执行飞行任务(4月5《重庆晨报》)。

  老实说,读这条消息虽令人欣慰,但我仍心有余悸。我注意到,相关报道称,4月3日,劳资双方达成了一定协议,东航云南分公司调拨一批现金发放之前拖欠的住房补贴等各项经费。另外,民航总局关于“参与带头的飞行员最高可能处以终身禁飞”的回应,给了参与返航事件的飞行员巨大压力,迫使他们开始改变初衷与航空公司保持了一致口径:返航是受天气影响,这样飞行员和航空公司领导均可免遭严厉处罚。而早先报道称,集体返航飞行员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待遇低、管制死和人文化关怀不够等利益。由此可见,虽然“罢飞”事件表面上已经平息,但问题不能说已经得到根本解决,换言之,问题隐患还未消除。

  我从相关报道中看出,其实由利益之争引发劳资纠纷只是“罢飞”导因,而深层次原因却是中国航空业对市场化反应滞后因应不力措手不及的矛盾和尴尬。一方面,随着民航投资市场快速放开和航空运输市场扩大,民营航空公司长驱直入攻城掠地,造成飞行员供不应求。2004年,民营资本可以进入民航业筹建航空公司,当时各航空公司飞行员总数仅1万多人,刚好能满足当时国内700多架飞机配备需要。据民航总局预测,到2010年,中国航空运输机将达1250架,需补充6500名飞行员,而中国目前每年培养的飞行员总数只有600名到800名。民营航空公司不得不出高薪向国有航空公司“挖”飞行员。

  另一方面,国有航空公司经营理念保守管理体制僵化,造成飞行员待遇既不随市场供求变化而变化又不能自由流动“人往高处走”。现下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署的乃是长达99年的终身合同,民航总局又联合5部委发文要求“飞行员辞职必须征得原有单位的同意”,且要赔偿原有单位“70万~210万元不等”。而人们见到的是,国内飞行员辞职在过去2年里引发了一个又一个“官司”,有些飞行员即使赢了官司,也因为难执行而难以到民营航空公司工作。

  东航一位匿名飞行员向记者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飞行员“另谋出路”,而集体“罢飞”就成为他们的一个“杀手锏”。“法院判赔210万,交了钱,公司仍然拖着不让我们走,他们不放档案我们到哪家公司都开不了(飞机),”显然,疗治“罢飞”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不行,只有从体制上动手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在我看来,无论如何动作,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有一条原则都不能动摇:就是应对机长“罢飞”应以确保安全为首要前提,其他次之。

  我所谓的确保安全大抵包含四层意思:飞行安全自然属不在话下的重中之中,且是必须服从的最高原则。试想,如果飞行员长期心中积有疙瘩芥蒂或“身在曹营心在汉”,带着情绪驾机飞行安全何从谈起?小则“罢飞”,大则不敢想象。此其一;其二,确保航程安全。既定航线航程起抵时间除不抗力外不能有人为改变,说白了,绝不能让“罢飞”事件重演;其三,确保中国航空业公信安全。倘若“罢飞”事件屡发,中国航空的安全和服务公信力势必罹殃受损。再者,确保旅客安全。在我眼里,旅客安全绝不止乎旅客生命安全,也应当包括由于“罢飞”之类人为肇因致使旅客情绪狂躁引发事中极端举动,如强行登机占机等,也包括事后非理性的索赔等举动。深层次的旅客安全还包括旅客对中国航空认知信心指数的变化,因为认知信心指数直接影响出行快乐满意指数。

  总之,我想说的是,一方面,无论是不是“罢飞”(相关单位否认),监管部门对集体返航事件都不可掉以轻心。请注意:3月14日上海航空公司40余位机长同时报请病假;3月28日东星航空公司11名机长集体“告假”;3月3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14个航班因飞行员闹情绪,在飞到目的地上空后又全部返航……无论如何,从强行辞职到对簿公堂再到“罢飞”事件,飞行员情绪的动荡已然成为中国民航业飞行安全的隐患之一。另一方面,因应事件不可草率从事。对飞行员置旅客生命安全于不顾的“罢飞”等极端维权举动固然不可听之任之,须要及时出手“终身禁驾”之类的断然措施加以坚决喝止,而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飞行员短缺和流动机制缺位的沉疴痼疾则更加紧要迫切。当然,应对机长“罢飞”应当以确保绝对安全为首要前提和最高准则。

沙发    Re:[信息]对应飞行员的“罢飞”应当以安全为最高准则  2008-04-06 12:32:15.0
飞行员的待遇/流动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但不能盲目照搬,因为时空环境不同。部分意见表示,国内雇佣的外籍飞行员比国内飞行员工资高,不公平,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外籍飞行员家属所在国的生活费用也相对高一些;同理国泰飞行员的员工工资高于国内公司10倍(带考证),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香港的消费水平也高于内地呢,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国泰的盈利水平也好,而这种盈利水平是建立在航空资源的独享上的,新加坡航空公司也是如此。现阶段飞行员的流动暂时还不能与国外一个办法:美国等航空发达国家现阶段已基本不存在飞行员严重短缺问题,而国内是严重短缺,简单的提高工资与绝对自由流动并不能解决飞行员的待遇/跳槽问题,在相关措施不健全的情况下反而会增加流动的无序性与盲目性,并最终伤害飞行员的根本利益(不是官话,小可也不当官,可以想象一下现阶段飞行员年薪增加到400万/年会成什么样子,其他员工心理又如何平衡,社会大众又如何看待民航业,旅客消费水平也不支持这样的高成本,最后消费需求受到抑制,收入减少,成本增加,航空公司非被拖垮不可,最后航空公司对飞行员的需求也会减少,飞行员供需平衡或供大于求的时候,航空公司愿意支付给飞行员的薪水也就不那么多了,飞行员最好期待供给略小于需求)。另一方面国外飞行员的培养模式也与国内公司存在很大差别,国外相当部分飞行员是自掏腰包学飞行的。---这不是为航空公司管理层管理不善找借口,为企业和员工持续不断的谋取最大利益是航空公司老总们无可推卸的责任,拖欠工资,超时飞行更是不能谅解。
板凳    Re:[信息]对应飞行员的“罢飞”应当以安全为最高准则  2008-04-06 12:35:34.0
应该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飞行员的跳槽/待遇问题,做到不偏不倚:兼顾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利益。无条件把飞行员绑在一家航空公司是不对的,这不符合世界潮流,也与部分法律精神相抵触;飞行员随意跳槽也不合理,飞行员如果可以这样的话,那航空公司买/或租的飞机怎么办呢,放着晒太阳吗。所以是不是可以建立确实可行的制度来调和这种矛盾呢?比如,和球员转会一样,建立飞行员转公司制度,飞行员的培训费用(也许部分飞行员对这样的说法不认可,但实际情况是飞行员的确有如资产,配培养一名飞行员至机长会花费航空公司许多人力、物力)由接受飞行员的公司来支付。飞行员如果希望跳潮,也不能和普通员工一样提前多少天通知就可以(买/租飞机/培训飞行员都有一定周期,现在由于飞行员缺乏属于卖方市场,飞行员如果去职,不能像普通员工一样马上通过招聘新的员工解决),通知期限可以规定长一点(比如两年),提前两年通知给航空公司留有解决问题的余地。飞行员如果想离职,应该获取离职资格(小可自己发明的名词):从加入开始/取得机长资格开始,为签约公司服务的年限,航空公司按飞机等因素比例每年一定数额的离职名额,离职资格可以排序,取得离职资格排名靠前的才有机会去获取离职名额,一年名额用完,即时取得离职资格也不能离职,取得离职资格,名额未用完的情况下,接受飞行员的航空公司愿意支付转会费的话,原航空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包括扣留相关证照。这样既能保证飞行员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也能保障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转,航空公司间也是公平的,取得飞行员的航空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也是应该的。以上是从实际出发提出的解决办法,肯定同现有部分法律规定不一致,但现有法律(劳动法)制定时没有照顾得那么全面,也是可以检讨改进的。总的说来,一切都要从法律规章层面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要确实可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多开几次听证会,听却相关方面意见。什么时候飞行员不再稀缺了,买卖双方相对平衡,法律规章制度也就到了再彻底检讨的时候了。飞行员离职/转公司的机制解决后,薪水问题就比较好解决了,飞行员如果觉得薪水低,航空公司又不愿意增加工资,飞行员可以选择跳槽;航空公司如果觉得加工资的要求不合理可以拒绝,如果飞行员的确很重要,也可以选择加工资,飞行员跳槽也有资金(转公司费)和时间去培训/招聘飞行员,或退租/出租多余的飞机/运力。
3楼    Re:[信息]对应飞行员的“罢飞”应当以安全为最高准则  2008-04-07 09:40:17.0
呵呵,可怜的中国飞行员。
中国的工会呢?
4楼    Re:[信息]对应飞行员的“罢飞”应当以安全为最高准则  2008-04-07 11:51:29.0
  综上,究其根源,我们不难发现此航班集体返航事件暴露出的十大问题:

  之一,飞行员的多项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之二,航空公司长期忽视飞行员的劳动权益;

  之三,航空公司对待飞行员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漠不关心;

  之四,航空公司对待飞行员采取“打、压、拖 ”的强势,激化了矛盾;

  之五,飞行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仍然解决不力;

  之六,各航空公司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不及时、不认真、不到位;

  之七,飞行员的各项合法权益缺少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

  之八,飞行员的选拔、培训计划赶不上变化,航校缺乏应对能力,供需矛盾加大;

  之九,民航总局缺少对飞行员与各航空公司之间劳动纠纷处理解决的指导性规定;

  之十,各航空公司缺乏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和依法管理企业理念。
5楼    Re:[信息]对应飞行员的“罢飞”应当以安全为最高准则  2008-04-11 00:30:16.0
不要将劳资纠纷问题上升到政治角度,这是政治流氓的做法。
楼主的“对飞行员置旅客生命安全于不顾的“罢飞”等极端维权举动”是在扣帽子,难道罢飞就对旅客生命和安全有威胁了?真是天大的笑话。
6楼    Re:[信息]对应飞行员的“罢飞”应当以安全为最高准则  2008-04-11 00:4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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