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民航消息
[刷新] [返回框架] [推荐给朋友] [打印存档] 注册 登陆

主题:[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楼主    [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1 15:17:19.0

信息地址:http://news.carnoc.com/list/100/100566.html
信息来源:民航资源网
信息作者:许凌洁
相关专题:劳资关系   飞行驾驶   法律法规   

  本来这部分内容的推出应该是后天,不过由于今早打开电脑看到各个网站上充斥的新闻,我不得不匆匆修改第三部分,并连同我下面要说的话,一起推出。

  首先,感谢民航资源网给我这个平台和大家一起探讨飞行员辞职问题,更感谢各位的留言,给我的支持、建议和批评,我都会铭记在心,并不断学习、探索,力求为推进我国民航飞行员流动规范的订立做点微不足道的贡献。

  其次,法治的建设需要一个过程,它不但需要法律规范的制订和完善,更需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这里包含权利,也包含义务和责任。另外,任何一方面的法治建设,都需要付出代价,或许我们说个案的发生促进法制的健全和进步,如2003年孙志刚之死促使了倍受质疑多年的《收容遣送办法》废止,最近的许霆案定然也会有它的贡献。飞行员辞职纠纷的产生应该说是我国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共同作用的结果,目前仲裁诉讼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都是希望理顺它,从法律上规范它,短期固然有争执甚至有牺牲,但是长远看,当我们平衡了各方的利益,依法建立了一种规则,那么今后将不再是问题。

  再次,飞行员辞职纠纷的解决要遵循几大原则:安全第一、公共利益之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和用人单位利益之平衡、我国民航的发展(后文详细分析)。因此,我引用一位网友的话:“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作为一个职业飞行员,只要你上飞机,你就需要尽百分百能力和精力来完成你的工作,稍有大意可能就意味着对国家对人民造成极大的生命财产损失。辞职也好罢工也好那是你脱下制服离开飞机的事,属于你执勤期以外的事,这两者关系希望广大飞行员想明白,不要上飞机还想着辞职罢工。”安全是民航的生命,同时,我也希望飞行员考虑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服务行业,我们应为公众提供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和舒适,这是我们的职业道德。问题的解决不一定非要以影响万千旅客利益的方式来进行,这样固然引起足够的重视,但也损害了无辜旅客的利益。

  最后,我想,说了上述话,估计要挨很多板砖了。不过,我初衷未变,希望和大家一起探讨,尽快规范飞行员流动问题,并且希望出台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定以维护劳动者的权利,促进我国民航发展。

 

  (三)辞职与飞行员执照等档案管理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主要内涵包括:每个人都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制出版社2004年P223)。为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做了大量的相关规定。其中,赋予了劳动者比较宽松的辞职情形:

  1、劳动者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

  2、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可以不用任何原因,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只用提前5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

  3、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体现在该法第38条的规定。

  目前,飞行员辞职纠纷中,主要涉及上面第2、3种情形。如原厦航某飞行员就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原海航飞行员则大多提出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上述飞行员均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宪法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并且从法理上看,劳动关系属于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很难强迫履行,因此,只要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则用人单位无法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劳动合同的最终终止势在必行!

  既然如此,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上考虑;从尽快解决劳资纠纷,利于用人单位管理考虑;从充分利用劳动者才能,尤其是作为稀缺资源的飞行员利用考虑;更从我国民航安全、和谐发展考虑,我们主张尽快依法解决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辞职纠纷。

  当然,依法解决需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如仲裁、诉讼、甚至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等等。这些需要一些时间!!但是,如果在纠纷解决的同时,飞行员能一展所长或许也是对我国民航发展的一个贡献,或许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尊重!

  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辞职并处于纠纷解决中的飞行员没办法飞行,时间有的长达2年多,他们有的变卖财产维持生计,有的干脆种菜补贴家用。为什么不能继续飞行的原因正如我在上一部研究(二)中提到的,除了执照还需要体检合格证等,即我国都知道的“档案”。

  “档案”和我们每个人的一生相伴相随,意义非凡。以往没有档案,我们没办法读书、就业、娶妻生子,现在这种人事档案已经逐步脱离了计划经济“计划”人生的色彩,法治社会下,公民取得权利和进行行为是依据法律的。不过,我们不得不承认个人档案的积极意义,很多时候我们需要靠它去了解去判断,它是对过去的客观记录,对未来的一定预见。尤其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意义重大。所以,《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也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和获得社会保障权的一个具体体现;为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及时移交档案,《劳动合同法》第84条还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对用人单位给予处罚。

  法律是明确的,虽然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过轻,但是,这体现出来我们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立法已经进行了指引:辞职规定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障,及时转交劳动者档案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障。我们不能将两者人为地对立起来——辞职可以,移交档案不可以。而飞行行业,飞行档案直接影响到再就业,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去努力实现立法的精神和目标:保护劳动者,促进再就业。

  回到法律,我大胆做个设想:飞行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或38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既然劳动合同难以继续维系,于是,航空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违约金的多少双方协商吧,协商不成就法庭见。大家都信仰法律,尊重法律,依法该赔偿多少,那么飞行员也诚信支付。

  多么和谐的气氛啊,或许这样,旷日持久的诉讼会在彼此理解与谅解的基础上以握手言欢的形式结束。

  希望上述过多法律条文的引用没让读者您困惑,更希望罗嗦的废话没让读者您厌倦。还是总结一句:

  辞职与档案既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如果两者同向努力则会产生有利效果,反之则产生不利效果。如果飞行员辞职和档案转移能够和谐,那么民航发展或许又多了一分和谐。

  补充给各位飞行员的话:无论您的辞职纠纷是否如愿顺利地解决,如果您还在飞的话,暂时抛开一切,以安全为重,因为您的行为关涉您及千万人的幸福!!!

  (原厦航机长陈建国先生为我提供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信息,特予感谢!)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运输管理学院)

 

[讨论]飞行员合同与工龄问题大调查

民航资源网将做连载报道

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一)

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二)

沙发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1 15:17:20.0
到底是法大还是航空公司大啊?
板凳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1 15:26:04.0
俺感觉公司的规定比法大
3楼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1 16:11:05.0
许老师,类似海航飞行员辞职的情形,两年多至今还未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一个月后不管原单位是否同意,法律上劳动合同已自动解除了!造成这样的局面,原因在哪里?这还不是档案的原因,是否可以理解为:有关的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有站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或者干脆就站在航空公司一方,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和司法程序上的可操作性,故意拖延时间,以航空公司天价索要的所谓"赔偿费"为借口和幌子,故意不明确劳动关系已解除这一事实,把"劳动关系解除"和"劳资纠纷"死死捆绑在一起!结果就是案子判不下来,是因为"赔偿标准有待调研"等等托词在推委!!面对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找到突破口?要知道,司法上的"属地管辖"给了当地法院为所欲为的绝对理由!!
4楼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1 16:31:44.0
哪天领导拍案后,说谁有理谁就有理
5楼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1 18:04:13.0
这些大公司是没有法的。
6楼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1 18:10:09.0
领导不是法,道理很简单,所有领导信口开河,漫天讹诈,威胁恐吓的东西到了法院还不是要一一戳穿。
许老师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在诠释辞职的合法性,这些道理不一定在现在扭曲的价值观、人生观以及扭曲的权大于法的个别企业有用。
可是这个是未来的趋势,我们不能只看眼前个人的利益如何最大化而忽视了整个法制的进步、文明的进步,毕竟今天有这么多像许老师这样的人站出来,为大家、为法制、为文明在努力!
我们还是期盼一个更美好的明天,因为毕竟有这么多人都站出来,前赴后继,即使有人做出了奉献,也为进步添砖加瓦!!
7楼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1 21:06:01.0
其实类似的纠纷在那个行业都有,并不是飞行的独有现象,归根到底还是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只不过现在飞行的这个问题比较突出, 为什么呢/? 主要是因为飞行这个行业的培训费太高,学完基础,刚进公司还要改装机型,积累小时,经验,所以开始的5到10年其实是学徒阶段, 公司还要拿出高昂的复训费, 同时收入也不算低。 10年以后拿到机长,拍拍屁股要走人? 大家平心静气的想想,如果你是公司,你愿意放人么?我没有太研究法律,现在的法律也很多不健全,就单单站在公平的角度,我觉得公司的做法是不难理解的。 当然飞行的做法也不难理解,谁不想多拿点钱呢?
8楼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1 21:24:27.0
凡事都要有个度,这个度在这里就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了,员工要辞职,依据法律和事实,哪一方该为哪一方赔偿多少就陪多少,什么时候该移交档案就什么时候移交,任何一方不应该利用权力来为自己扩大利益,这是对社会的浪费,是对法律的践踏
9楼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1 21:27:14.0
——————我知道,你们很着急。张勋复辟了,国会又开不成了。我们本来是共和国,可怎么一次又一次地出现了封建主义专制主义的东西,这个问题不解决,专制复辟就是必然的。共和国就永远是一个泡影。共和的观念,是平等、自由、博爱嘛。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各级行政官员都视法律为粪土。民众,仍被奴役着。民国应该是自由之国!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是只有当权者的自由,权力大的有权力大的自由,权力小的有权力小的自由。民众,没有权力,没有自由。民国应该是博爱之国!可民国六年来,我们又看到的是什么:是只有民众对当权者恐惧的爱,而当权者对民众,只有口头上虚伪的爱。民国更应该是法制之国!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行政权力一次又一次地肆无忌惮地干涉立法:你不听话,我就收买你;你不服从,我就逮捕你。那行政是什么呢?应该是服务于国民,行共和之政。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是一个打着共和旗帜的家天下,在这个家天下的行政中,我们根本看不到透明的行政程序,更看不到监督之制。那些行政官员,是如何花掉民众的血汗钱,民众不知道,那些行政官员把多少钱揣进了自己的腰包,你们不知道吧,我也不知道。你们都知道司法是裁判吧,这个裁判的原则是什么?是一部主权在民的共和国宪法。可民国六年来,我们根本没有看到这么一部宪法嘛。就那部不成熟的《临时约法》,也一次又一次地被强奸。哦,对了,我今天穿的这身衣服有点古怪是吧,连裁缝都说是很奇怪的。我要说,这就是共和。这就是共和的衣服。这边,我设计了三颗扣子,共和的理念,就是平等、自由、博爱。这边也有三颗扣子:民族、民权、民生。那宪法呢,我发明了个新词,叫五权宪法。这里装的是立法权,这儿装的是行政权,这儿装的是司法权,这三权你们都很熟悉,叫间接民权。我情有独钟的是直接民权。要让普通的民众都有直接参政议政的权力!一个是考试权,我们要把考试权还给民众。今后,凡行政用人,一定要经过考试,不管是谁。还有一个是弹劾权。没地儿装了,不急,不急,装在这儿。为什么要把弹劾权藏在里面呢?因为它是民众地杀手锏,它说不定什么时候就突然杀出来,弹劾你。我孙文此生啊,没有别地希望,就一个希望,那就是,让共和不仅是一个名词,一句空话,或一个形式,要让它成为我们实实在在地生活方式,让它成为我们牢不可破地信念。”
10楼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2 02:28:07.0
you got it!劳动法规定法定节日加班要乘三,俺们公司就从来没有铞过劳动法!
11楼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2 03:20:49.0
劳动合同法?法院现在不是都以那几个红头文件判案吗?文件的法律效力能大得过法律吗?说白了。中国根本不是法制社会。。。
12楼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2 08:32:02.0
民航总局开会应对罢飞事件 最高处罚可终身停飞
本报讯 (记者王飞摄影报道)3月14日,上海航空四十余位机长同时报请病假;3月28日,东星航空11名机长集体“告假”;3月3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14个航班因飞行员闹情绪,在飞到目的地上空后又全部返航……

  从强行辞职到对簿公堂,再到罢飞事件,飞行员情绪的动荡已成为我国民航业飞行安全的隐患之一。而飞行员的短缺问题和流动机制则迫切需要有效的解决办法。

  数十飞行员空中玩“乌龙”

  3月3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版纳、芒市、思茅和临沧六地的14个航班在飞到目的地上空后,乘客被告知无法降落,航班又全部飞回昆明,这导致昆明机场更多航班延误。

  虽然东航官方解释是“天气原因”,但同一天飞往上述地区的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则正常降落。一位消息人士告诉本报记者,集体返航事件的诱因是两天前在该公司飞行员宿舍流传的一封公开信,出于对现状的不满,这些飞行员集体玩起了“乌龙”,导致昆明机场大量旅客滞留。

  无独有偶,3月份以来,民航业已发生多起类似事件:3月14日下午,同样由于认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上海航空公司40余位机长同时报请病假;3月28日,东星航空11名机长因与公司发生劳资等纠纷,集体“告假”,导致多数武汉始发的航班停飞。

  记者了解到,上述事件已经引起民航总局的高度关注。民航总局昨天召开了紧急会议,要求各航空公司派出专人做好飞行员的思想工作,而对此次东航事件的带头人,总局将给予严厉处罚,最高可至终身停飞。

  群体罢飞成为“杀手锏”

  追根溯源,飞行员“罢飞”事件可以说是祸起快速放开的民航投资门槛。2004年,民营资本可以进入民航业筹建航空公司,但当时各航空公司飞行员总数仅1万多人,刚好能满足当时国内700多架飞机的配备需要。据民航总局预测,到2010年,我国航空运输机将达1250架,需补充6500名飞行员,而我国目前每年培养飞行员的总数只有600名到800名。民营航空公司不得不出高薪向国有航空公司“挖”飞行员。

  这种做法遭到国有航空公司的一致抵制。首先,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署的都是长达99年的终身合同;其次,民航总局联合5部委发文要求“飞行员辞职必须征得原有单位的同意”,而且要赔偿原有单位“70万~210万元不等”。而在实际过程中,飞行员辞职在过去2年里引发了一个个“官司”,有些飞行员即使赢了官司,也因为难执行而难以到民营航空公司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飞行员“另谋出路”,而集体“罢飞”就成为了他们的一个“杀手锏”。“法院判赔210万,交了钱,公司仍然拖着不让我们走,他们不放档案我们到哪家公司都开不了(飞机),”东航一位匿名飞行员向本报记者表示。

  应鼓励引入外籍飞行员

  突然停飞的情况下,航空公司难以迅速调派人手,结果就会导致航班停运,而且罢飞对航班的安全也是一大隐患。因此,飞行员的集体“罢飞”潮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你们每年拿着几十万元的工资,还有什么过不去的?这样辞职不就是为了到民营航空公司去拿更多的钱吗?”网友“dongfangjl”这样表示。面对网上的批评声音,飞行员却表示自己很委屈。一位辞职的匿名飞行员表示,“其实我们是飞得多拿得少!”而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缺乏人文关怀是飞行员“罢飞”事件的一大导火索。

  对此,专家认为,飞行员自由流动并不可取,因为放任飞行人员无序流动,势必会对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的队伍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飞行安全、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经济利益。但面对飞行员十分紧缺的现实问题,民航总局要尽快放开国内飞行员培训门槛,并取消对引入外籍飞行员的各种限制;另一方面,应严格限制国内航空公司引入飞机的速度,实行飞行员到位再引入飞机的机制。

======================================================
反了,反了!
13楼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2 09:22:24.0
我认为,飞行员应该自由流动,这符合法律精神和原则,但是应该有序流动。航空公司出资培养飞行员不假,但是不能因此单方面预设从一而终的“道德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当然,飞行员采取极端做法维护自己权益,可以理解但绝对不能允许。
14楼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2 10:52:27.0
当依法正常辞职成为不可能,其他任何事情都成为有可能!
这,是任何人都都能想得到的!
追本溯源,应该追究民航管理部门和相关法律主管部门的行政失职责任!!!出现这么打的事情了,难道永远都只是飞行员的错吗????????????
15楼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2 12:20:48.0
金马碧鸡的话是不对的.公司只是出了一个拿驾驶执照的初始培训费,在飞行学院就70万.以后到公司就是正常上班,为公司赚钱.上班后的培训是正常的.国家也有规定.象汉莎,法航等大公司都是公司出钱培养飞行员(空军退役除外),但他们的飞行员只需要为公司服务最多7年就自由了.这才是国际民航的惯例.
16楼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3 08:25:57.0
毛主席说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17楼    Re:[信息]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三)  2008-04-04 22:40:53.0
我们主席和总理说,中国是法制社会!!!!!!!!!
可是呢,有部分事情并不是想象的那样!高层们的美好愿望,并也努力付出实施.可是到下面层面来实施,涉及到某些人的利益的时候就变味了。劳动合同法刚实施,举国劳动者欢呼,可真正是怎么实施的,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不和谐的声音。
法律和法规是越来越健全,可我们希望的是真正的按章实施,真希望能出一部关于怎么实施法律的法律。希望我们的社会不和谐的声音越来越少!!!!
 共有17 篇回帖  1  转到:
添加到我的收藏夹    [管理本贴]   [点亮本贴(VIP:600/普通4000飞元) ]
快速回复 [请您在发表评论时务必注意《社区发言规定》]

主题: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