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民航资料]联程运输的行李事故赔偿
- 楼主 [民航资料]联程运输的行李事故赔偿 2008-03-14 15:3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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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航北京行李查询 杨芳 [个人专题] 日期:2008-3-3
近期联系办理了几个旅客乘联程航班发生行李运输的事故,处理中遇到旅客就行李事故的赔偿性质属于国际还是国内的问题多次提出异议。
案例:旅客陈某乘CA1351航班从北京经广州后,换乘SQXX从广州到新加坡旅行,行李延误一天,旅客到达广州机场没有提取到交运的行李,在广州填制了"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报告单",经两地行李查询联系,证实行李由于迟下的原因,只能第二天运送到广州机场。旅客搭乘SQ航空公司的航班继续从广州飞往新加坡樟宜机场,行李第二天晚上用后续航班运到新加坡并交付了旅客,回国后,旅客要求按照国际运输标准给予两千元的赔偿。
旅客乘联程航班旅行,涉及到国际运输和国内运输,两种运输方式到目前为止,所牵涉的行李赔偿限额各不相同。国际运输指旅客的出发地站、约定的中途经停站和目的站中,有一点不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方能构成国际运输。上述案例中,旅客的旅行从表象上看是国际运输,但是是否构成国际运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要看旅客所持的飞机票或电子客票行程单。在航空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就运输性质的确定,通过所购买的机票反映,机票是构成旅客与承运人运输合同的初步凭证,如果旅客所持机票显示的是同一承运人,从北京经广州到新加坡,且在广州停留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北京-广州航段即可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按照现行的《民航法》第107条的规定,旅客的行李出现运输事故,虽然旅客行李出现运输事故的航段为北京到广州,承运人依然应该按照国际运输的限额标准,给予旅客行李运输事故赔偿。
本案中,根据旅客提供的机票显示,旅客持一张单独的机票,所选择的航班是CA1351/02JAN从北京到广州,旅客第一航段与承运人约定的始发站和目的站均在本国内,且中间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可以就此判断北京到广州是一个纯国内的运输。
其次,旅客持另一张机票从广州到新加坡,所乘的航班是SQXX/02JAN,虽然同为当天中转,但是第二航段与另一承运人约定运输的始发站和目的站不在同一个国家内,属于国际运输,如果在这个航段中出现行李运输事故,应该按照国际运输限额规定给予赔偿。但是旅客陈某在这一航段中没有行李运输。
旅客在购买机票时,一般出于价格、时间或个人方面等原因,会选择两个以上承运人间断运输的方式,但是在选择这种方式购买机票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了不可预测的风险,有经验的旅行者遇到联程旅行时,通常会选择同一承运人,这样既能减少由于航班衔接所带来的不便,还能享受到同一承运人在旅行中的优惠政策。
行李运输事故不是运输中的普遍事件,而仅仅是个别现象,对于不少国内旅客而言,很难因为联程运输的选择方式而考虑到会因此带来的后果。当然旅客选择了这种纯国内的运输方式,同时也就接受了承运人国内运输的条件,其中包括行李赔偿限额标准。所以陈某的行李延误赔偿,只能按照国内行李延误的赔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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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老师:建议:按《蒙约》第一条第三款“运输合同各方认为”作强调。另外,旅客逗留时间不是以其前段到达某中转地之后起算24小时,而是以国际惯例的(当地时间)零点为临界点,也就是说不超过当日的24时。这在巴黎戴高乐机场尤为突出,一些去非洲国家的中国公民,有时因国内航班延误无法搭乘次日的同一航班号的飞机而被法国移民当局遣返;法国人就是以当日24时为临界点的。例:CA 933(PEKCDG 1330/1715中转AF 990(CDGJNB 2315/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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