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信息]要想治理航班延误问题 乘客的力量不容忽视
- 楼主 [信息]要想治理航班延误问题 乘客的力量不容忽视 2007-09-12 22:2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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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地址:http://news.carnoc.com/list/89/89515.html
信息来源:《东方早报》
信息作者:曹林
相关专题:航班延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副局长高宏峰近日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中国民航正在努力治理航班延误问题,同时加强延误后的服务工作。他称,如果造成长时间延误,相关航空公司将受到处理,比如通过媒体定期公布各个航空公司航班正点率的水平,对排在后20位的提出警告,连续3次之后就要取消航班等。(9月7日《新京报》)
相比昔日对航班延误暧昧的回避姿态,甚至以“国际惯例”为借口推诿卸责,如今“严厉处理延误”的表态则是一种莫大的进步。但我感觉这种“严厉处理”仍未到位——航班延误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广大乘客,乘客理应得到补偿和赔偿;民航总局所谓的“严厉处理延误”再严厉,对受害的乘客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显然是在以“严厉处理延误”替换了乘客的索赔权。
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应该有来自两方面的惩罚:一是行政系统内的惩罚,一是市场惩罚。航空业在中国是受行政管制的行业,航空公司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话,主管者当然应对其进行处理。此外还应有市场的惩罚,消费者的时间被延误,当然应该得到补偿或赔偿。相比行政惩罚,这种来自市场的惩罚压力在遏制航班延误上效果要大得多,航班延误了就得赔钱,这样才可能让航空公司真正接受教训。
民航总局或许会说,市场惩罚那是市场的事情,让受害乘客与航空公司讨价还价即可。但因为民航业带着强烈的行政管制色彩,许多航空公司往往制订有许多不利于乘客的霸王条款,而且航空业是一个安全秩序要求很高的行业,乘客遇延误索赔时稍有不理性的行为(如占机或罢乘),就会被航空公司扣上“影响公共安全”、“妨碍飞行秩序”、“损坏飞行器”等大帽子。加上延误原因的信息不对称,乘客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遇到延误大多时候只能忍气吞声,乘客的这种弱势无疑使航空公司有恃无恐。
民航总局作为行业主管者,应当制订可操作、实质性的航空延误赔偿细则,站在乘客立场上给航空公司施加更多市场惩罚的压力,使惩罚航空公司的权力更多掌握在受害的乘客手中,这种使受害者切实受到补偿的惩罚才更公平,对遏制航班延误也更有治理效率。
- 回到顶部↑ 头等舱 Re:[信息]要想治理航班延误问题 乘客的力量不容忽视 2007-09-12 22:26:10.0
- "而且航空业是一个安全秩序要求很高的行业,乘客遇延误索赔时稍有不理性的行为(如占机或罢乘),就会被航空公司扣上“影响公共安全”、“妨碍飞行秩序”、“损坏飞行器”等大帽子" 说话前后矛盾~
- 回到顶部↑ 经济舱 Re:[信息]要想治理航班延误问题 乘客的力量不容忽视 2007-09-12 22:55:53.0
- 维权过程中的不理性行为一定要被制止。
- 回到顶部↑ 3楼 Re:[信息]要想治理航班延误问题 乘客的力量不容忽视 2007-09-13 09:01:55.0
- 总局说过,大约80%的航班延误都不是航空公司原因.
非航空公司原因大致有空中管制,机场地保,天气原因,军事原因等等.....乘客的力量能改变结果吗?
建议这位大记者,再发表一篇:
<要想治理公路堵车问题 乘客的力量不容忽视>
- 回到顶部↑ 4楼 Re:[信息]要想治理航班延误问题 乘客的力量不容忽视 2007-09-18 14:24:05.0
- “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谁来为“自身原因”依法定性?什么样的行为才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包括哪些范围,定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些概念都没有搞清楚,就冒出“市场惩罚”的决定,理论依据、法理依据是什么?如果此文作者稍微读读《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第29条、第30条的规则,就可以不在上述思维中发生逻辑混乱的情况,继而产生“这显然是在以"严厉处理延误"替换了乘客的索赔权”的不完整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当一部分条款就是参照上述公约(华沙公约)的版本制定的。“影响公共安全”、“妨碍飞行秩序”、“损坏飞行器”等这些犯事的“帽子”不是航空公司扣帽子用的,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所列的条文。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犯法维权,这是对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规范。请教记者先生:何谓“市场惩罚”?您是否知道2007年7月份美国航空市场航班正点率不到70%的情况,“市场”是怎样“惩罚”航空公司的?惩罚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剥夺了旅客的索赔权?您如果今后仍需在航空方面著书立说,首先把现有的特殊法、普通法熟读一下,然后深入到某个航空公司去体验生活一把,我有理由相信,您一定会写出类似于徐迟大师的作品《航班延误定性处理的猜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