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信息]解读99《蒙约》条件下的行李损失赔偿案例一
- 楼主 [信息]解读99《蒙约》条件下的行李损失赔偿案例一 2007-08-22 13:57: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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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地址:http://news.carnoc.com/list/87/87704.html
信息来源:国航北京行李查询
信息作者:杨芳
相关专题:法律法规 航空物流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召开的航空法国际会议通过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外公布已经八年,在我国生效(2005年7月底)也已经近两年了。这一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公约在我国执行的如何?是每一个关心我国航空行李运输服务业发展的人们所关注的问题。
作为这一公约的具体执行者,我国承运人面对旅客出行航班延误和行李事故时,无疑在适用的国际航线上,应该遵从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就行李事故的处理而言,99年《蒙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李事故损失的赔偿限额为壹千特别提款权。针对执行了近七十年的《华沙公约》中,行李事故赔偿限额每公斤二十美元的价格,提高了几乎三倍。这一变化,给我国的承运人航空行李运输事故处理,带来了不少的困惑。
困惑一,乘坐过飞机的人都知道,旅客交运行李是以公斤重量为准,普通舱的旅客享受免费行李额二十公斤,公务舱三十公斤,头等舱为四十公斤.那么行李一旦出现运输事故赔偿时,按照对等的原则,行李也应该以公斤重量为准,《华沙公约》行李赔偿的原则就是依此制订的.《华沙公约》规定,行李运输事故的赔偿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约合20美元)计算,限额为旅客所乘免费舱位等级重量为准。而《蒙特利尔公约》却在没有任何前提和后解的情况下,对行李的限额赔偿,仅给出了一个最高额度1000特别提款权,其中间的差价如何操作?
困惑二,《华沙公约》中规定的贵重行李不能放入行李内夹带,行李如果出现运输事故,对于贵重物品的夹带,承运人可以不予赔偿,或是按照普通行李的标准,即每公斤20美元的重量计算赔偿额(这也是媒体和旅客诟病的“行李损失按重量赔偿的来源),但是如果以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行李损失赔偿的标准,贵重物品没有明确指向,只有上限,没有下限。比如一件衣服二百美元,算不算贵重物品?对贵重物品应该如何界定?又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际航协对各国航空承运人的建议,承运人应该在不违背所参与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根据各国和各承运人自己的条件以及情况,自行制订适合各承运人条件的承运人”规则“或”运输总条件“。截止到07年6月18日止,我国国内的承运人对于99年《蒙特利尔公约》行李事故处理限额的变化,仍然没有对外公布的”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而制订这样的总条件,不仅能有效地保护旅客的利益,还能在很大程度上维系承运人的信誉。
国内的承运人有的依然延用《华沙公约》的行李赔偿规定,有的私下里采用”暗渡陈仓“的形式,将赔偿的天平,悄悄地向旅客倾斜,制定了相应的”行李损失赔偿指导原则“,从而避免了更多旅客与承运人间的矛盾。当然也有的承运人,采取了观望的态度。
这里暂且抛开媒体的舆论压力不说,就承运人的利益,以及旅客的利益和公司的信誉三者间,就有”剪不断,理还乱“的诸多问题。中国政府代表国内9个承运人加入了《蒙特利尔公约》,承运人有义务在这一公约约束性条款的限制之内,给予旅客事故行李以适当的赔偿。这不仅能够维护公司的信誉,同时对于提高承运人的诚信大有裨益,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旅客的损失,符合当前消费市场的价值趋向。
通过近两年的实践,我采集了部分已经赔偿的案例,分成四组向大家介绍99年《蒙特利尔公约》条款下,行李赔偿的情况,供业内人士共同研讨。
案例1、旅客何女士乘CA934/29AUG06,从巴黎到北京,到达后一件行李牌为Z43751XX的行李未同机到达,当时在北京申报,少收编号为PEKCA6143X,经行李查询21天的查找仍未找到,卷宗按照规定转交洽谈赔偿部门,进入最后的赔偿阶段。
收到卷宗,工作人员审核全部相关资料后,确定该旅客所乘坐的航线,符合1999年《蒙特里尔公约》的适用条件。应该在《蒙约》相关规定内给予赔偿。旅客申报丢失行李损失额为人民币近两万五千元,申报的价值远远超过了限额规定。赔偿人员提出初步意见,按国航根据《蒙约》限额赔偿的内容制定的符合国航条件的”国航行李损失赔偿指导原则“中,行李丢失赔偿相关条款,提示客人可以用提供行李内装物品购物发票的方式,对行李丢失损失的物品加以佐证,然后经赔偿人员评估后给出赔偿额。遗憾的是旅客的发票已经在巴黎返回国内时,在巴黎海关用于退税了,因此不能提供发票或是购物小票,因此无法提供能证实行李内装物品价值的任何凭证。
无奈之下,只能转而求其次,赔偿工作人员提出了第二个赔偿方案,即在《蒙约》限额条件下,将最高限额转换为高于《华约》标准的重量赔偿原则。旅客得知赔偿额根据其提供的情况,得到的只有几千元人民币时,何女士非常愤怒,大骂这种规定是”垃圾“,诅咒这样的赔偿简直就是”霸王条款“等等,称损失太大了,根本无法接受。
旅客表示国航的赔偿额与其申报的行李损失相差很大,难以接受这种方式的赔偿。工作人员每次联系旅客,都耐心听取旅客的抱怨、牢骚、甚至谩骂,随着联系次数的不断增加,经过工作人员与旅客态度和蔼和耐心的解释,工作人员的耐心、诚心、细心感动了旅客,经过历时近半年的不断沟通和努力,旅客最终接受了按照重量赔偿的结果。
关于这个案例中所提到”国航赔偿标准“的说明,请看续集“99《蒙约》条件下的行李赔偿案例二”。
相关链接:
解读99《蒙约》条件下的行李损失赔偿案例二
解读99《蒙约》条件下的行李损失赔偿案例三
解读99《蒙约》条件下的行李损失赔偿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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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节理赔的高手!探讨第一点困惑。愚见为:按句号为单一的句子分析。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共有两句。前提是“在行李运输中”造成的各种结果。“除非”这两个字很重要,只要旅客没有履行“特别声明”的义务并为此付出代价,那么航空公司理赔的上限就是1000特别提款权;如果旅客履行了“特别声明”并支付规定的费用,那么航空公司就有两种理赔方案:一、在上述限额里予以实际理赔;二、超出部分,以此为限。因为,在“蒙约”第二十九条“索赔的根据”中有“......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第三十条第二款中有“......承运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责任限额”;第五十六条中“有多种法律制度的国家”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保留”中都有这些规定;况且,我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国内几家经营国际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了此公约,在批准文件中国家没有声明对赔偿限额持保留意见。所以,拙见结论为;不用困惑。探讨第二点:既然两个公约对行李没有定义,就谈不上对贵重物品属性的界定了;虽然“蒙约”对行李的运输方式进行了分类。那么,托运行李中的物品是否属于贵重就确实很难定性了。例:200美圆或以上的服饰是属于必需品还是属于奢侈品?家人的骨灰盒属于什么呢?万一还来个不知什么朝代的“十三路易”的、或鼻烟壶,真是无法计算了。您其实在该文的(二)、(三)、(四)里面处置得很得心应手了。我充当个南边的知音吧。另外,民航总局也笼统规定了在国际运输中,旅客不得夹带的物品范围。遗憾的是:各大公司仍未出台类似“总条件”的规则,汗颜哪。我手头还有一些世界先进航空公司的这类条件,对贵重物品划分的比较详尽。鉴谅。
- 回到顶部↑ 经济舱 Re:[信息]解读99《蒙约》条件下的行李损失赔偿案例一 2008-02-28 13:59:45.0
- 本人也是于2008年2月16日乘坐国航的飞机从纽约飞北京的,但是行李确没有一起运抵北京机场,后经查询找到了行李,但发现里面的所有较有价值的物品均已被盗,该行为恶劣之极,旅客不仅在财产上受到了损失,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有极大的损失.由此看到的是国航在行李管理上的具大露洞以及在国际航线行李管理上存在的重大隐患。
另外在行李赔偿过程中存心在饶幸心里,并非按照统一的标准与规范,赔偿的情况视客人对法律以及赔偿条款的理解而定,因此国航的整体管理以及对旅客的服务方面都存在欺炸与欺骗的行为,我现要通过民航总局以及消费者协会来维护我们旅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