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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楼主  [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5 22:20:38.0

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1.缩小垂直间隔以300M为一个高度层,在世界上绝无先例,欧洲和美洲及日本是以1000英尺为一个高度层,换算成米是304.878米,而我们的改革比世界水平还低4.878米[15.9998英尺],我认为条件不成熟.

2.在欧洲和美洲及日本实行RVSM航路,它的前提条件是空域完全放开的,都在民航的指挥之下,几乎就没有对头1000英尺飞行,通常都是直飞超越了航路,把对头飞行,在指挥调度中避免了冲突,和TCAS警告.就此一条中国境内就不具备到处直飞的条件.以300米对头飞行,TCAS会不断地变黄色警告,势必引起飞行员的飞行疲劳,而到关键时候又会麻痹.

3.对头飞行会引起激波的振荡,使航行变得人为着颠簸旅客会不舒服.如果2架飞机同向飞行,高高度的飞机仅比低高度的飞机高600米,如果高高度的飞机是重型机,那么低高度飞机就会进入上层飞机的尾流,那种颠簸是什么情况都会发生.

4.中国的气候条件不具备300米的高度层,在中国境内飞行高空急流区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一年四季的颠簸,有时对头300米飞行,有可能一个气流就掉高度300米,或上升300米.另外两架飞机对头飞行,相对气流产生的狭管效应,也会使两架飞机相吸,产生不安全因素.

5.现在中国民航的飞机大部分都是以英尺作为高度计量标准,外国飞机更是如此,在换算中有可能就变成了不到300米了,两飞机相遇时,微小的高度变化,都可能触发TCAS的规避动作,而引发一连串的冲突.

6.在RVSM航路飞行,是禁止手动飞行,而国内航空公司的维修水平参差不齐,高度表左右也差得很多,引起的麻烦不会太少

7.此次高度层的变化太大,过去飞行员中的米和英尺换算概念是完全颠覆,包括国外也没有如此之乱的高度层,而且此次改革也还是没和国际接轨.不伦不类.

8.缩小高度层必须先统一高度表的制式,什么英尺换算米,米换算英尺.在中国境内法规就是公制,没有公制表不许入境.

9.缩小高度垂直间隔飞行,必须各自偏离航线10海里飞行,避免对头.

10.缩小高度垂直间隔,有一个重要前提,必须实行国家空域管制,天空开放,大量地减少管制区域.

11.请空管局的领导慎重考虑,别脑袋发热,跟着国外瞎学

[本文被master花 200 点亮!(2007-06-05 23:23:30)]

[本文被master降低亮度!(2007-06-11 15:24:29)]

丁丁(2007-06-05 22:27:11)
基地3号(2007-06-06 09:09:19)
B777-200LR(2007-06-06 16:54:08)
tercel(2007-06-22 02:07:46)
jinnking(2007-06-22 15:11:56)
本贴已获得点数:★★★★★★★★★★★★★★★★★★
专家点评
很有道理,不过还是应该支持RVSM运行,这样可以减少延误!



2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5 23:20:57.0
看不懂,但是因该很专业。
3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5 23:30:50.0
中国的RVSM实际飞行中是严格按照换算表来的,是按照英尺飞行的,间隔就是1000ft而不是300米,换算过程中没有小于1000ft的;达不到RVSM标准的飞机是不会被允许RVSM运行的.不管怎么说此次RVSM的实施是积极的行为,虽有不伦不类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又要兼顾改革发展,又要照顾很多顽固派...

[这个贴子最后由 Lufthansa 在 2007-06-05 23:32:55 重新编辑]

4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5 23:39:21.0

说的太好了,完全同意!

5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5 23:41:24.0

中国国内空域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的政策和程序
RVSM Policy and Procedures in China Domestic Airspace

1.0 序言
1.1 国际民航组织(ICAO)第三次亚太
地区空中航行会议建议:在北大西洋地
区成功实施缩小的垂直间隔标准(
RVSM)之后,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也
应当引入RVSM。这主要是因为航空
器营运人和空中交通服务(ATS)提供人
将获得巨大收益。ICAO 9574 号文件—
在FL291 和FL411(含)之间实施300 米
(1 000 英尺)的垂直间隔标准手册中包
含有对RVSM 的解释。
1.2 实行RVSM可获得的好处包括

(a) 采用了ICAO 支持的导航要求;
(b) 改善了空域的使用,有利于ATC
调解冲突;
(c) 对于接近最佳巡航高度的飞行,
节省燃油约1%;
(d) 减小地面延误。
1.3 内容
ICAO 亚太地区RVSM工作组已经
协调制订出本文件的基本内容。在本文
件的各段中论述了以下政策:
2.0 RVSM 空域的范围
3.0 航空器适航和运行审批和监督
4.0 空域安全评估与监测
5.0 ACAS II 与应答机的装备
6.0 RVSM 空域中的飞行程序

7.0 过渡区域
8.0 飞行计划要求
9.0 RVSM 空域中不符合RVSM 运
行的 航空器的运行程序
10.0 交付符合RVSM 运行的航空器
时的 交付飞行
11.0 不具备RVSM 运行能力的航空器
在RVSM 空域的连续爬升或下

12.0 RVSM 的暂停程序
13.0 航空器系统故障或遇上中度以上
颠簸的情况下,管制员和飞行员
的行动指导
14.0 陆空通信失效的处置程序
2.0 RVSM 空域
2.1 中国实施缩小垂直间隔飞行情报
区(FIR)
自协调世界时2007 年11 月21 日
1600UTC 时起, 中国将在沈阳、北京
、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
鲁木齐情报区和三亚飞行情报区岛内空
域(1 号扇区),高度层为8900 米(
含)至12500 米(含)的空域内实施米
制的缩小垂直间隔。在上述飞行情报区
内8400 米以上至12500 米定义为缩小
垂直间隔空域。
3.0 航空器适航和运行审批和监督
3.1 获准日期
运营人/航空器应当在2007 年11 月
21 日之前获得批准,以便使ATS 提供
人能够顺利规划RVSM的实施方案。
3.2 批准手续
运营人必须取得适当的注册国或运
营人所属国的适航和运行批准,方可实
施RVSM 运行。有关要求参见中国民
用航空总局(CAAC)相关的RVSM
适航和飞标政策。

3.3 航空器的高度保持性能标准监控
要求运营人应当参加RVSM 航空器
监控项目。这是RVSM实施计划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可以确认航空
器是否符合高度保持性能标准。亚太地
区监控组织(MAAR)将处理监控的结
果。有关RVSM 监控的进一步信息,
可登陆MAAR 网站:
(a) 进入MAAR 网站的“
AEROTHAI”部分并点击“Monitoring
Program”网站的链接, 或
(b) 使用网址:
http://www.aerothai.co.th/maar/
3.3.1 其它地区的监控结果可用来满足
亚太地区的监控要求。MAAR 将与其
它监控机构协调以获取该信息。运营人
可按下面的地址与MAAR 监控承包人
联系,询问中国国内地区的监控服务:
联系人: Ms. Vichuporn Bunyasiriphant
MAAR 的联系地址:
Monitoring Agency for Asia Region (MAAR)
AEROTHAI
102 Ngamduplee Rd.
Tungmahamek, Sathorn,
Bangkok 10120
THAILAND
电话: 66-2-287-8154
传真: 66-2-287-8155
电子邮箱: maar@aerothai.co.th
MAAR GMU Monitoring Service Coordinator: Mr.
Chutintorn Pongpairoj
电话: 66-2-285-9448
传真:66-2-285-9575

电子邮箱: chutin@aerothai.co.th
www.aerothai.co.th/maar/
4.0 空域的安全评估和监视
4.1 按照ICAO 9574 号文件的要求,
进行空域安全评估和监视需要收集大高
度偏差的数据报告。报告中的数据将不
会被用作空域安全评估和监视以外的其
它目的。
4.2 进行数据收集的空域
收集中国所有情报区的空域范围内的
大高度偏差数据。
4.3 进行数据收集的高度层范围
收集从8400 米(FL291)到12500
米(FL411)范围内的大高度偏差数据

4.4 飞行员应采取的措施
飞行员按仪表飞行规则在RVSM空
域飞行时,一旦发生偏离ATC 指定的
高度层90 米(300 英尺)或以上的情
况时,必须通过无线电或数据链通知管
制部门。飞行结束后,飞行员同样要报
告运营人偏差发生的具体情况。同时,
区别TCAS RA 报告,单独提交大高度
偏差报告。
4.5 运营人应采取的措施
当有飞行员报告大高度偏差(如
4.4 所述情况)发生时,运营人应按照
AIP 补充修订附件A 的表格形式填写报
告,并提交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四
西大街155 号644 信箱,邮编100710
,中国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中心
AFTN: ZBBBZGZX
电话: (86-10) 64012907
电传: (86-10) 65135983

5.0 ACAS II 与应答机的装备
5.1 ICAO亚太地区RVSM实施工作
组建议装备有ACAS 并在RVSM空域
飞行的航空器装备ACAS II(具有7.0
版本的TCAS 系统符合ICAO ACAS II
标准)。
5.2 营运人应当按照中国AIP 中的有
关要求,安装符合要求的ACAS II。
6.0 RVSM空域中的飞行程序
6.1 在进入RVSM 空域之前,飞行
员应当检查所要求设备的状况。(有关
飞行员的RVSM 程序,见民航飞发
[1999]144 号文件第12.d 条或FAA IG
91-RVSM 的附件4)。下列设备应当
工作正常:
(a) 两套主用高度测量系统;
(b) 一套自动高度保持装置;及
(c) 一套高度告警装置。
6.2 有关在应急情况中飞行员和管制
员的行动,参见本AIP 补充资料的附
件A 或FAA IG 91-RVSM 的附件5。
当航空器处于以下情况时,飞行员必须
通知ATC:
(a) 由于设备失效,不再继续执行
RVSM; 或
(b) 失去高度测量系统的冗余;或
(c) 遇上影响保持高度能力的颠簸。
6.3 飞行高度层间的过渡
在许可的高度层间进行过渡时,航
空器在指定的高度层上改平不得提前或
滞后超过150 英尺(45 米)。
6.4 飞行员高度层报告
在RVSM 空域内除有ADS 或雷达
管制的条件外,飞行员到达任何指定高
度,都必须报告。

7.0 过渡区域
7.1 过渡区域和RVSM空域到非
RVSM 空域的运行程序的内容在AIP
补充修订附件-- 中。
8.0 飞行计划要求
8.1 除按以下有特殊安排外,在指定
的RVSM 空域内飞行,要求航空器取
得RVSM 批准。运营人必须确定有关
国家当局已经给予他们RVSM 运行准
许并且满足填报的飞行航线与计划的备
份航线的RVSM 要求。在ICAO 标准
飞行计划的第10 项(设备)中应当填
入字母“W”,表示航空器和运营人都
已取得RVSM 批准。
9.0 RVSM空域中不符合RVSM 运
行的航空器的运行程序
9.1 飞行优先权
应当注意到:在高度层分配时,符
合RVSM 运行的航空器将获得优于不
符合RVSM运行的航空器。
9.2 应用的间隔
在RVSM 层内飞行的不符合
RVSM 运行的航空器与所有其它航空
器之间的垂直间隔标准为600 米(2
000 英尺)。
9.3 术语
在RVSM 层内飞行的不符合
RVSM 运行的航空器应当使用附件B
中的术语。
9.4 不符合RVSM 运行的航空器在
RVSM 空域做巡航飞行的特殊协调程

不符合RVSM 运行的航空器不得计
划在RVSM空域内8400 米(FL291)
和12500 米(FL411)(含)之间飞行

,但下列情况除外:
(a) 该飞机正在被起始交付给注册
国或运营人的航空器(见:11.0 中的附
加详细资料);或
(b) 该飞机以前取得了RVSM 批准
,但在经历设备失效之后,为了满足
RVSM 要求或取得批准,正在飞往维
修设施进行修理的航空器;或
(c) 该飞机正在用作慈善或人道主
义目的的航空器;或
(d) 国家航空器(用作军事、海关
和公安服务的航空器被认作为国家航空
器)。
9.4.1 航空运营人从中国境内的机场起
飞时,需要提前72 到4 小时向中国民
航总局空管局提出申请。运行中心将通
过电话、AFTN、传真或邮件通知批准
情况;
9.4.2 上段所述的不符合RVSM运行的
航空器飞行高度层的分配按照管制指令
执行,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在ICAO飞行
计划中第18字段中填写“STS/任务性质
(即FERRY/
HUMANITARIAN/MILITARY/CUSTO
MS/POLICE)/NON-RVSM
COMPLIANT”。
9.4.3 可以与有关单位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
四西大街155 号644 信箱,邮编
100710,中国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中心
AFTN: ZBBBZGZX
电话: (86-10) 64012907
电传: (86-10) 65135983
9.4.4 本批准手续仅供以上指明的目的
,不得用作逃避正常批准手续的手段。

10.0 不具备RVSM 运行能力的航空器
在RVSM 空域的连续爬升或下降。
10.1 不具备RVSM 运行能力的航空器
应该在8400 米以下或12500 米以上的
指定高度层运行
(a)禁止以低于正常上升率或下降
率的速率上升或者下降;
(b)禁止在穿越RVSM 的高度层范
围时平飞。
11.0 交付符合RVSM 要求的航空器
时的交付飞行
11.1 符合RVSM要求的航空器,在
交付时,可在RVSM 空域飞行,但机
组必须经过空域内有关的RVSM 政策
和程序的培训,并且有关国家为运营人
颁发有准许运行的批准书。国家应当以
书信、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MAAR
,为该一次性飞行出具证明文件。其中
应当包括:计划飞行日期,飞行识别,
注册号和机型/系列等。
12.0 RVSM的暂停程序
12.1 当飞行员报告有中度以上颠簸时
,空中交通服务将考虑在中国空域受影
响的区域内暂停RVSM程序。在
RVSM 程序被暂停的区域内,所有航
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标准为2 000 英尺

13.0 航空器系统故障或遇上中度以上
颠簸情况下,管制员和飞行员的行动
指导
13.1 在这些情况下的指导,见附件C

14.0 陆空通信失效程序的处置程序

14.1 结合中国AIP,按照ICAO 空中
导航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4444
文件中所规定的陆空通信失效程序。

摘自http://www.icao.int/icao/en/ro/apac/2007/RVSM_TF30/wp08.pdf

6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00:50:56.0
只想问 到底是300M 还是1000ft?
7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06:58:26.0
是300米,英尺没有被中国民航所使用.现阶段还是和老毛子的高度层接轨比较稳妥.8100米以上,500一个高度层合适.
8楼  Re: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07:01:23.0
下面引用由 Lufthansa 2007-06-05 23:30:50.0 发表的内容:
中国的RVSM实际飞行中是严格按照换算表来的,是按照英尺飞行的,间隔就是1000ft而不是300米,换算过程中没有小于1000ft的;达不到RVSM标准的飞机是不会被允许RVSM运行的.不管怎么说此次RVSM的实施是积极的行为,虽有不伦不类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又要兼顾改革发展,又要照顾很多顽固派...

[这个贴子最后由 Lufthansa 在 2007-06-05 23:32:55 重新编辑]


RVSM航路是市场的需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但是条件还极其的不成熟.
9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10:05:23.0

且:1.进出港航路如存在对头穿越,会增加管制员风险和出事的几率

2.如果因流量或天气等原因,用高度限制来经常变相流空的话(如限制8900含以下),就失去了增加高度层的意义

[这个贴子最后由 sadli 在 2007-06-06 10:05:57 重新编辑]

10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10:36:23.0
下面引用由 成太 2007-06-05 22:20:38.0 发表的内容:

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1.缩小垂直间隔以300M为一个高度层,在世界上绝无先例,欧洲和美洲及日本是以1000英尺为一个高度层,换算成米是304.878米,而我们的改革比世界水平还低4.878米[15.9998英尺],我认为条件不成熟.

2.在欧洲和美洲及日本实行RVSM航路,它的前提条件是空域完全放开的,都在民航的指挥之下,几乎就没有对头1000英尺飞行,通常都是直飞超越了航路,把对头飞行,在指挥调度中避免了冲突,和TCAS警告.就此一条中国境内就不具备到处直飞的条件.以300米对头飞行,TCAS会不断地变黄色警告,势必引起飞行员的飞行疲劳,而到关键时候又会麻痹.

3.对头飞行会引起激波的振荡,使航行变得人为着颠簸旅客会不舒服.如果2架飞机同向飞行,高高度的飞机仅比低高度的飞机高600米,如果高高度的飞机是重型机,那么低高度飞机就会进入上层飞机的尾流,那种颠簸是什么情况都会发生.

4.中国的气候条件不具备300米的高度层,在中国境内飞行高空急流区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一年四季的颠簸,有时对头300米飞行,有可能一个气流就掉高度300米,或上升300米.另外两架飞机对头飞行,相对气流产生的狭管效应,也会使两架飞机相吸,产生不安全因素.

5.现在中国民航的飞机大部分都是以英尺作为高度计量标准,外国飞机更是如此,在换算中有可能就变成了不到300米了,两飞机相遇时,微小的高度变化,都可能触发TCAS的规避动作,而引发一连串的冲突.

6.在RVSM航路飞行,是禁止手动飞行,而国内航空公司的维修水平参差不齐,高度表左右也差得很多,引起的麻烦不会太少

7.此次高度层的变化太大,过去飞行员中的米和英尺换算概念是完全颠覆,包括国外也没有如此之乱的高度层,而且此次改革也还是没和国际接轨.不伦不类.

8.缩小高度层必须先统一高度表的制式,什么英尺换算米,米换算英尺.在中国境内法规就是公制,没有公制表不许入境.

9.缩小高度垂直间隔飞行,必须各自偏离航线10海里飞行,避免对头.

10.缩小高度垂直间隔,有一个重要前提,必须实行国家空域管制,天空开放,大量地减少管制区域.

11.请空管局的领导慎重考虑,别脑袋发热,跟着国外瞎学

[本文被master花 200 点亮!(2007-06-05 23:23:30)]

说得不错 只是有些问题 可能有些差别

  1. 300M这个问题其确实一个问题,去年在bali开会的时候,很多周边国家也提出了,有几个RVSM的专家也就这个问题提交中国,只是中国这个是有空军说了算的方案,民航局也没有办法。
  2. 300M的间隔是不会告警的,对于在RVSM空域运行的飞机,必须使用TCAS7.0以上版本,或者ACARSII,这些版本在FL290至FL410之间使用300M是不会有黄色警告的。
  3. 你说的颠簸,可能性有,可是在A1航路,还有南太平洋航路的运行经验表明,颠簸通常不是由于RVSM产生的,而是由于同航路同高度产生,所以有个偏离程序,就是你可以自主向右偏离2海里,不用请示。
  4. 日本,台湾,韩国这些地区已经实行了RVSM,他们也处于高空急流影响,运行经验表明,没有安全影响。况且,在遇到中度以上颠簸的时候,RVSM空域会取消,恢复CVSM。
  5. 理由同2
  6. RVSM飞行的条件是必须有两套高度测量系统,一套高度保持系统,一套偏离警告系统,如果维修不当,没有自动驾驶,后者空中自动驾驶失效,是不能进入RVSM空域的,也就是说要离开RVSM空域。所以你说的问题不存在。
  7. 这个方案是空军提交的,民航没有办法。乱是乱些,可是没有办法。
  8. 这个太过勉强了
  9. 这一条等于扭曲了RVSM的本意,夸大了RVSM的危险,所以没有必要。
  10. 天空开放的确是大家企盼的,可是台湾一天不收回,可能一天都会这样。不说这个天空了,就拿燃油税来说,由于牵扯到各部门利益,这么多年都实施不了,更别说空军的天空了。
  11. 我不是局方的人,你对RVSM了解不少,不过不要夸大了RVSM的危害,中国是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实施RVSM,这叫中国特色。

有不妥当的地方,还望见谅。

相关内容请参见我在“空管在线”的帖子

http://www.xmatc.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id=58373&list_type=


讲述厦航飞行员辞职的故事
http://roy737.blog.sohu.com/

[这个贴子最后由 MrBOEING 在 2007-06-21 10:41:52 重新编辑]

[这个贴子最后由 MrBOEING 在 2007-06-21 10:45:20 重新编辑]

cdz(2007-06-10 07:24:00)
LYS@LYS(2007-06-10 21:17:58)
LYS@LYS(2007-06-10 21:18:22)
本贴已获得点数:★★★★★
11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10:43:47.0
是从8900开始,9200、9500、9800、10100、10400、10700、11000、11300、11600、11900、12200?
这些高度对应的ft应该是精确到百位还是十位?
12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11:01:48.0
我是一名即将去工作的管制员,在这里学到了好多的东西,如果我有幸去区管的话,那就很幸运的切身去体会RVSM的指挥!谢谢大家!!
13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11:03:44.0
在现在这种空管体制下,对管制员的要求极高,按总局领导的指示来执行,我们都要变成神仙(不会出错的神仙)。现在很多地方就是进近区域里面交叉、相对飞行都保持600米高度差,作为一种自我保护的措施。因此,即使实施了RVSM,为了稳妥而依然使用600米高度差,实施RVSM又有什么意义呢
14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14:23:28.0
挺专业的,看得有点迷糊!
还是要顶!!!
15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16:47:38.0
对于中国的空域,我想只能是现状的条件下,激活人的最大能动性了.空军管制空域是很有必要的.中国现在的空军训练强度很大,飞机飞行跨度很大,而他们的指挥手段相对要单一点,如果把空域开放了,空中的飞机全乱套了.
美国和欧洲的空军在他们本土大陆上的活动很少,美国的战斗机有一半是在海上,剩下的一半有有一半驻扎在其他国家,所以,他们的空域开放是建立在本土的军用飞行较少的基础上.中国谈空域开放时机还没到来.
16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18:58:03.0

实际飞行用的还是英尺,参见高度换算表

如果你了解民航飞行就知道大多数现代客机都只能用英制高度,实际飞行中使用的就是第三栏的高度,没有小于1000ft的。

而且不要忘了,在当前的高度层配备中,有些高度层的间隔是900ft而不是1000ft,比如说2700m(8900ft)和3000m(9800ft)之间

master(2007-06-06 21:05:38)
adidas0626(2007-06-06 23: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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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精彩的专业数据提供
17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19:08:01.0

Pilots shall use the China RVSM FL reference table/map and strictly fly the corresponding flight level
in feet when instructed to fly a specific metric flight level. The pilots DO NOT need to remember how
to round off (up or down), just follow the China RVSM FL reference table/map.

 "飞行员需要根据中国RVSM高度层参考表,严格按照所指示米制高度相对应的英尺高度飞行,飞行员不用记得怎样舍入数字,按照对照表就行了!"

摘自ICAO的会议相关文件自己去看看再发言.我对目前的RVSM实施计划也颇有微辞,但是楼主实在是太不客观了.

http://www.icao.int/icao/en/ro/apac/2007/RVSM_TF30/wp05.pdf

18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22:02:20.0
空域应该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既不是空军的,也不是民航的,既然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就应该成立国家空域管制中心,负责统一的空军,民航的飞行指挥服务,隶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现在民航和空军都各养一套空管人员,这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也是旧体制几十年没改革的产物,现在是改革的时候了,时机也非常的成熟,成立国家空管局,一样会为空海军的飞行服务好,同时也会提高民航的经济效率。利国利民。
cdz(2007-06-10 07:25:58)
benben221(2007-07-04 23:08:12)
本贴已获得点数:★★★
19楼  Re: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22:26:17.0
下面引用由 Lufthansa 2007-06-06 18:58:03.0 发表的内容:

实际飞行用的还是英尺,参见高度换算表

如果你了解民航飞行就知道大多数现代客机都只能用英制高度,实际飞行中使用的就是第三栏的高度,没有小于1000ft的。

而且不要忘了,在当前的高度层配备中,有些高度层的间隔是900ft而不是1000ft,比如说2700m(8900ft)和3000m(9800ft)之间


如果一架飞机按照指令保持米,另一架飞机按指令保持的是换算的英尺,应该多少哪?一架老毛子的飞机保持8900米[公制],另一架美国飞机保持是9200米换算30100英尺=9176米,误差是-23.17米=75.997英尺,同志们:这是很可怕的事情吧.问题出来了吧.75.997英尺还符合RVSM航路规则吗?
20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22:30:05.0
从以上来看在规则的设计上就出了问题,条件极不不成熟
21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6 22:58:25.0
 
1.我国实施RVSM的必要性

 

n第一,我国航空事业发展对飞行高度层提出迫切要求。
o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民航运输事业发展迅速,航空器数量和飞行量大幅增加,2005年民航运输总周转量已跃升世界第2位。即将举办的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对加大航空运输量和提高空域利用率提出了更高需求。同时,随着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全面推进和军事斗争准备的不断深入,高性能作战飞机数量逐年增多,飞行训练时间不断增加,活动范围显著扩大,空域需求持续增长。这些情况和特点,都对提高空域使用效益,改变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增加高度层数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第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施行了300米垂直间隔标准。
o国际民航组织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研究将8400米以上600米垂直间隔缩小为300米。19973月,欧美国家在北大西洋空域首次成功实施缩小垂直间隔并安全运行。目前,全球除俄罗斯、蒙古、朝鲜和我国等尚未实行8400米以上缩小垂直间隔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相继实施,这与我国在国际民航组织一类理事国的地位不相称,影响了我国的对外形象和声誉。另外,韩国、越南、巴基斯坦等周边国家实施300米垂直间隔后,造成我国进出境地带同一高度层存在对头飞行的安全隐患,不能与国外飞行高度层实现顺畅衔接。
 
 
第三,我国具备了缩小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基础条件。
o八五以来,我国空管能力和机载设备有了较大改善。民航建成了现代化的区域管制中心,具备了较高的管制能力。航空公司78%的运输飞机已经完全具备缩小垂直间隔适航要求。军民航现有设施设备的基础条件,三亚飞行情报区8400米以上施行300米分层的实践,以及我国际航班在国外飞行的直接经验等,均为我国缩小8400米以上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奠定了坚实基础。
 
 
 
1.实施RVSM对飞机高度保持性能的要求
 
 
1.航空器组的平均高度测量系统误差(ASE)值不应超过±25米(±80英尺) 
 
Q航空器组别平均ASE的绝对值与3倍ASE标准偏差的和
      不应超过75米(245英尺)
 
Q高度保持误差应在平均值为0米
     (0英尺)两侧对称分布,标准偏差值
     应不大于13米(43英尺)。误差值的
     分布概率随其绝对值的增大至少呈指
     数衰减
 
 
1.在RVSM空域进行军事飞行
 
 
1.军用航空器采用固定地段穿越民航航路
 
1.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飞行间隔仍然保持实施RVSM之前的常规间隔
 
1.军用航空器不需要特别安装或者改装高度表等机载设备。
 
Q军航运输航空器如果沿民航航路飞行,一般需要符合民航RVSM的适航要求,特殊情况时仍可以按照常规垂直间隔飞行,民航组织避让
 
1.所有上述工作都建立在军民航完善有效的协调基础上。
 
 
实施RVSM的安全保障
 
强化军民航协调。测高系统精度不满足300米分层要求的军用飞机,不得进入航路航线飞行。
 
军民航制定临时性限制措施和采用过渡期办法,在规定时限范围内穿越航路飞行,仍按军民航协商固定地段、高度和间隔标准进行,确保新的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顺利实施。
 
o军航飞机、国产运输飞机民航内部仍至少按照600米垂直间隔掌握。
 
=====================================
楼主应该知道,中国的领导,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你的担心,他们比你更担心,所以稍有不对就会立刻拉开
极不成熟...看来楼主是不知道上面堵车堵的有多厉害...
cdz(2007-06-10 07:27:11)
本贴已获得点数:
22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7 00:22:53.0
应该是被逼无奈,才被迫采用的。国内国外都有很大的需求。
另外,这个标准在国外都用得好好的,我们有关部门是否能真正做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23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8 08:46:36.0
我们机务改都改装完鸟!!!!随便吧!!!
24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8 12:53:36.0
Lufthansa
可以回答“成太”的关于8900和9200的对头问题吗?
25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8 19:23:23.0
哈哈,我觉得上面这些关于RVSM实施的方案已经说明问题了,首先不合标准肯定不会被允许RVSM运行,文中多次提到在何种情况下恢复600米间隔。
其次,管制的雷达上面可以清楚的显示飞机高度,而且是以米为单位的,假如毛子飞机精确在8900米,9200的英制飞机实际高度9176,间隔是276米,300-276<30米,参见文章

This allocation method is just verified through ATC radar simulation in
Guangzhou in the middle of November 2006 and it is proved that this method can smoothly inherit to
the current measures of China, and can realize China system’s connection with neighboring countri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metric system and feet system standards will not exceed 30 meters and will
ensure the safe transition of flight levels during exit and entry.(公英制高度的误差不会超过30米,可以保证进出高度层飞机飞行的安全)

文中又说:
The maximum difference is only 90feet and the maximum difference
displayed by radar is 30 meters. As indicated in ICAO DOC4444, The tolerance value used to
determine that Mode C-derived level inFORMation displayed to the controller is accurate shall be ±60
m (±200 ft) in RVSM airspace. An aircraft is considered to be maintaining its assigned level as long
as the SSR Mode C-derived level inFORMation indicates that it is within ±60 m (±200 ft) tolerance of
the assigned level

ICAO DOC4444有273页,我懒得找出处了,但是CAAC在ICAO的发言文件,不会瞎掰吧?
26楼  Re: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8 22:16:19.0
下面引用由 Lufthansa 2007-06-08 19:23:23.0 发表的内容:
哈哈,我觉得上面这些关于RVSM实施的方案已经说明问题了,首先不合标准肯定不会被允许RVSM运行,文中多次提到在何种情况下恢复600米间隔。
其次,管制的雷达上面可以清楚的显示飞机高度,而且是以米为单位的,假如毛子飞机精确在8900米,9200的英制飞机实际高度9176,间隔是276米,300-276<30米,参见文章
ICAO DOC4444有273页,我懒得找出处了,但是CAAC在ICAO的发言文件,不会瞎掰吧?

小于30米[100英尺]的容差是给飞行员保持平飞不稳所用,并不是给空管局设计程序不严谨所用,在设计上就出现23米的问题,飞行员保持平飞的容差你们一点不给留有余地吗?大气温度的容差,气压的差等对高度的影响的问题都应在30米里面,30米并不是给设计留的余地。
27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09 00:24:19.0

看看ICAO4444里的规定

Question ATC3: What Mode C value should be used by a controller to determine that the aircraft is within the tolerance value for RVSM airspace?

Answer: The ICAO publication titled "Procedures for Air Navigation Services - Air Traffic Management (PANS-ATM)", Doc 4444, Chapter 8, paragraph 8.5.4.1.1, specifies that the tolerance value used to determine that Mode C-derived inFORMation displayed to the controller shall be plus or minus 200 feet in RVSM airspace.

In terms of the displayed level inFORMation on radar, this translates to a maximum allowable difference of 200 feet from the cleared flight level of the aircraft. Therefore, if an aircraft has reported maintaining its cleared flight level of FL350 and the level inFORMation displayed to the controller is FL353 (or FL347), the displayed level inFORMation is not within the approved tolerance level of 200 feet for RVSM airspace.

你说的理由是正确的,但是,60-23,那还有37米呢。

而且,只有公制高度表,又能RVSM运行的飞机有多少?这种情况又有多少?要非这么算的话,现行高度层配备就不存在同样的问题了吗?

再说下去就没意思了,反正ICAO都认可了;换个角度说,你觉得是国内航班延误率高还是国际航班延误率高?实施RVSM能给谁带来最大的好处?

[这个贴子最后由 Lufthansa 在 2007-06-09 00:38:23 重新编辑]

28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10 14:02:38.0
如果实行RVSM真能减少目前的航班延误,我举双手双脚欢迎.就怕中国特色的没有太大作用.
29楼  中国现阶段RVSM的实施问题   2007-06-10 21:48:43.0

关于RVSM的运行,其实现在的飞机大部分在出厂的时候就具有RVSM运行能力。而且飞机生产厂家都有提供相关的维修方案和技术支援方案。

而RVSM本身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不就是缩小间隔,增大飞行密度么?

也不是在飞行全程都这样要求!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说,你一个航班中真正要你保持1000英尺间隔的时候不会有大多的!就算再怎么管制航路,29000到41000间总不会满吧!

现在就我所知道的情况,维修部门完全有能力进行相关的技术保障和支援。而一般在平飞中都是自动驾驶的,(TCAS警告的不存在实际问题,多占用飞行人员的精力倒是真的)飞行人员在经过相应的培训也没有问题的(老飞来说就没什么问题)。主要是空管部门的设施和人员问题。

RVSM是必须的,这是民航发展的必然,不断增大的航空密度,需要更加精确的导航指示。这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希望大家做好准备迎接RVSM运行的实施。

30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11 08:28:49.0
不能怕,进步是需要一点点勇气的。

31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11 22:15:29.0
下面引用由 成太 2007-06-05 22:20:38.0 发表的内容:

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1.缩小垂直间隔以300M为一个高度层,在世界上绝无先例,欧洲和美洲及日本是以1000英尺为一个高度层,换算成米是304.878米,而我们的改革比世界水平还低4.878米[15.9998英尺],我认为条件不成熟.

就4.878M的高度差,我个人觉得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不是由上下90M的余度嘛,如果连5米的高度差都认为很危险的话,那飞机就不要在天上飞了。这点有些耸人听闻了。

2.在欧洲和美洲及日本实行RVSM航路,它的前提条件是空域完全放开的,都在民航的指挥之下,几乎就没有对头1000英尺飞行,通常都是直飞超越了航路,把对头飞行,在指挥调度中避免了冲突,和TCAS警告.就此一条中国境内就不具备到处直飞的条件.以300米对头飞行,TCAS会不断地变黄色警告,势必引起飞行员的飞行疲劳,而到关键时候又会麻痹.

8400含以下的飞行也没有看到TCAS会发生警告。

3.对头飞行会引起激波的振荡,使航行变得人为着颠簸旅客会不舒服.如果2架飞机同向飞行,高高度的飞机仅比低高度的飞机高600米,如果高高度的飞机是重型机,那么低高度飞机就会进入上层飞机的尾流,那种颠簸是什么情况都会发生.

同上

4.中国的气候条件不具备300米的高度层,在中国境内飞行高空急流区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一年四季的颠簸,有时对头300米飞行,有可能一个气流就掉高度300米,或上升300米.另外两架飞机对头飞行,相对气流产生的狭管效应,也会使两架飞机相吸,产生不安全因素.

在我所处的管制区域就是高空急流频发地带,我也没有见过那个飞机高度一下掉300米的情况。这种状态下,飞行员可以宣布严重颠簸了吧。紧急处置程序在那里摆着呢

5.现在中国民航的飞机大部分都是以英尺作为高度计量标准,外国飞机更是如此,在换算中有可能就变成了不到300米了,两飞机相遇时,微小的高度变化,都可能触发TCAS的规避动作,而引发一连串的冲突.

这个参照90米的余度间隔

6.在RVSM航路飞行,是禁止手动飞行,而国内航空公司的维修水平参差不齐,高度表左右也差得很多,引起的麻烦不会太少

飞机起飞前的报文必须注明是否具RVSM能力的。应该是FPL吧,不是很清楚

7.此次高度层的变化太大,过去飞行员中的米和英尺换算概念是完全颠覆,包括国外也没有如此之乱的高度层,而且此次改革也还是没和国际接轨.不伦不类.

确实乱,第一次听的时候,算了半天,没有搞清楚到底是多少米。工作时候是个麻烦事情。

8.缩小高度层必须先统一高度表的制式,什么英尺换算米,米换算英尺.在中国境内法规就是公制,没有公制表不许入境.

这个不是很清楚,没有进过驾驶舱。不知道现在的A系列和B系列都有没有公制表。国外的就更不知道了。

9.缩小高度垂直间隔飞行,必须各自偏离航线10海里飞行,避免对头.

这是从何说起,当然,能实行的话,我是举手赞成的。这就是京沪间正在准备开的那个叫什么的了,区域导航了吧,以后没有对头飞行多好,东是一条线,西是一条线。嗬嗬,

10.缩小高度垂直间隔,有一个重要前提,必须实行国家空域管制,天空开放,大量地减少管制区域.

同意,不过不可能阿

11.请空管局的领导慎重考虑,别脑袋发热,跟着国外瞎学

 

[本文被master花 200 点亮!(2007-06-05 23:23:30)]

[本文被master降低亮度!(2007-06-11 15:24:29)]


32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11 22:56:31.0
在美国和欧洲飞行,美国有将近一万架飞机,才开始搞RVSM运行,而且在空中极少有对头的飞机,感觉天空非常的宽广,中国民航有一千架飞机就感觉飞机就感觉多得不得了,俄罗斯的飞机也会比中国多得多也没有实行RVSM航路,实行公制标准只有跟着老毛子的路走,其他的方法几乎都是怪怪感觉.
33楼  Re: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13 13:34:08.0
下面引用由 Lufthansa 2007-06-09 00:24:19.0 发表的内容:

看看ICAO4444里的规定

Question ATC3: What Mode C value should be used by a controller to determine that the aircraft is within the tolerance value for RVSM airspace?

Answer: The ICAO publication titled "Procedures for Air Navigation Services - Air Traffic Management (PANS-ATM)", Doc 4444, Chapter 8, paragraph 8.5.4.1.1, specifies that the tolerance value used to determine that Mode C-derived inFORMation displayed to the controller shall be plus or minus 200 feet in RVSM airspace.

In terms of the displayed level inFORMation on radar, this translates to a maximum allowable difference of 200 feet from the cleared flight level of the aircraft. Therefore, if an aircraft has reported maintaining its cleared flight level of FL350 and the level inFORMation displayed to the controller is FL353 (or FL347), the displayed level inFORMation is not within the approved tolerance level of 200 feet for RVSM airspace.

你说的理由是正确的,但是,60-23,那还有37米呢。

而且,只有公制高度表,又能RVSM运行的飞机有多少?这种情况又有多少?要非这么算的话,现行高度层配备就不存在同样的问题了吗?

再说下去就没意思了,反正ICAO都认Lufthansa可了;换个角度说,你觉得是国内航班延误率高还是国际航班延误率高?实施RVSM能给谁带来最大的好处?

[这个贴子最后由 Lufthansa 在 2007-06-09 00:38:23 重新编辑]


Lufthansa总是以ICAO认可作为依据,假如中国特色的RVSM航路出了问题,ICAO有责任吗?ICAO是鬼子把持国际组织,所有的鬼子都害怕中国的强大及发展,一旦我们特色的RVSM航路出现问题,鬼子就会以各种借口攻击我们,如果有损失就会高价的索赔,因此,必要的谨慎是需要的,不能以ICAO的批准作为依据,我们国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就要独立地作出有中国特色的东西,决不能跟着鬼子屁股后面跑。我认为还是一步一步地走的好,首先在建设几条京沪京广航线。然后再考虑缩小高度问题。
34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13 22:00:09.0
西方人发明的飞机,西方人发明的雷达,西方人发明的这套东西的运作方法。正因为我们是强大的主权独立国家,才能实施这种折衷的中国特色标准。张之洞提出过: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然而我更倾向于用西学也要掌握西学的体,否则就会不伦不类,现在已经够不伦不类了。

[这个贴子最后由 Lufthansa 在 2007-06-14 18:44:26 重新编辑]

35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13 22:06:21.0

[这个贴子最后由 Lufthansa 在 2007-06-14 18:43:07 重新编辑]

36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13 22:32:09.0
Lufthansa估计你是中国式的RVSM航路的掺乎者之一了,估计你不个飞的,对航路一点感受没有,我也别和你共勉了。
37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13 22:34:44.0
哦?我倒想听听飞的人对这种方案有什么感受,这种感受比起现行方案又怎么样?
38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14 02:04:45.0

比较关注成太的观点,他是站在飞飞的立场来看的,个人认为,RVSM的实施带给飞行员的困惑比给管制员带来的要多得多

他的观点应该得到尊重,而且这里好久已经没有稍稍专业一点的帖子了

如果说把这次RVSM的实施类比上个世纪末的强制推行英语通话显得有些夸张,那么就当是向明年奥运的献礼吧,这样可能会比较好接受。

可用高度层多了,调配余地大了,对划分有高低空和高低扇区的地方,协调量应该会少很多,管制的好处我只想到这些,会不会减少航班延误,我看是忽悠,有多少空中等待或者地面等待是因为天上的高度层不够用了?
39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14 17:16:09.0

其实大家没有必要斗气
说实话 成太的有些意见也是ICAO 专家组提出来的意见之一。
在中国搞这个的时候,正好我参与了IFALPA专家小组就中国RVSM问题的讨论,这个小组中有两个是ICAO关于RVSM的专家,他们也提到了类似的问题。
不过,做学问没有必要相互指责,成太说的问题,其实我都一一答复了,他由点过于担心RVSM带来的问题,夸大了影响,但是他提的问题也不是全部错误。
300米还是1000英尺的问题,其实是个问题,不是简单一句话就可以解释过去,还是需要论证,主要是有意小于标准还是技术误差小于标准,这个我们小组有讨论过。
只是中国的方案的确是空军提的,空军能同意RVSM方案已经谢天谢地了,你还指望他们怎么样。
至于他提的那些技术方面的问题,实际是,他对新技术并不是很熟,比如对于TCAS 7.0以上版本,或者RVSM运行要求不是很熟,所以有些误解,这个在所难免。
我觉得大家讨论问题,就讨论问题,吵架不解决问题。

 

讲述厦航飞行员辞职的故事
http://roy737.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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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 MrBOEING 在 2007-06-21 10:45:58 重新编辑]

40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14 18:42:45.0
严重同意楼上的,不好意思,之前语气比较不好,向成太表示歉意!我只是觉得,尽管方案谈不上好,怎么看怎么别扭,但是至少很有积极意义吧?RVSM是大势所趋,中国做不到一步到位,那分几步来也未尝不可。这个方案已经是军民共同能够接受的最佳方案,就那么几个高度,碰到交叉航线,同奇/偶数高度对飞,现在调配经常一下就是几千米,高度层不够啊,多几个总比少几个好——不过管制的压力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多少,告警的几率肯定大了不少。
要我说我也想全改英制,国外的安全运行经验已经很多年了,直接可以拿来用,可是可能吗?
41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14 19:14:39.0

英制方案 民航总局有调查过,空军态度强硬。
寥寥胜于无,已经不错了。
所有专家组的意见是,中国的突飞猛进大家看在心里,不过还是要注意安全。
这也是我开会听到最多的,就是中国发展很快。

 

讲述厦航飞行员辞职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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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 MrBOEING 在 2007-06-21 10:46:39 重新编辑]

42楼  Re:[讨论]中国现阶段缩小垂直间隔高度层方案时机极不不成熟。   2007-06-15 13:4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