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讨论]霸机算不算宽泛范围的劫机?? 2006-05-09 19:5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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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机械原因,我们公司昨天的从A国M城到B国S城的航班延误,导致一个团队客人没有按时到达S城,可是当客人昨天搭乘的下班飞机从S城降落到首都机场的时候,该团队的7名客人,拒绝下飞机.要求每人得到1000USD的赔偿.因为无法接受客人这样的无理要求,航班被客人霸占几个小时,直到警察出现,客人才下,但是却说是我们的职员拒绝客人下机.
我公司是家外国航空公司,并不受到民航总局关于飞机延误的补偿办法制导建议管辖.而是适用于B国的法律.因为当时客人在飞机内,按国际法相关规定,应受B国法律管辖.
今天查了一下国际法中相关说明.其中关于劫机的定义如下:
指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非
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
空器或者准备采取此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
人员、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
行为。空中劫持出现于本世纪的40年代,但自60年代以
来出现的次数不断增加,引起了国际上的关注。当前,有
关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有3个:(一)1963年9月14日在
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
公约》,简称“东京公约”。(二)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
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
约”。(三)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
公约”。以上3个公约分别于1969、1971和1973年生效。
中国于1978年加入“东京公约”,1980年加入“海牙公约”
和“蒙特利尔公约”。“东京公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在“飞
行中”航空器上犯有罪行或某种行为的人的管辖权问题。
依该公约规定,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发生
的罪行以及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
安全、或危害航空器内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行使管辖
权,而每个缔约国都有义务采取为确定其作为登记国的
管辖所必要的措施。缔约国得依本国法行使管辖权。“海
牙公约”对空中劫持的罪行作了更为详细、严厉的规定。
该公约适用于在其内所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
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的情况,但
如果罪犯或嫌疑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被
发现,则不论是该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在
何处,公约的一些规定都适用。该公约对空中劫持的罪犯
和嫌疑犯的管辖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即几乎所有缔约
国都有义务对于空中劫持罪行行使管辖权。同“东京公
约”一样,“海牙公约”也规定缔约国得依据本国法行使刑
事管辖权。“蒙特利尔公约”对劫持航空器以外的其他罪
行,主要是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作了规定,其他规定
基本上与“海牙公约”相类似。该公约各项规定除对“飞行
中”航空器适用外,还对“使用中”航空器适用。
可否认为他们已经构成劫机?大家讨论一下.

master(2006-05-10 17: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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